民辦教育發展意見
時間:2022-03-08 0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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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規劃鼓勵多種形式發展民辦教育
要把民辦教育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積極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辦學或與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對學前教育在類別、層次和投入體制上完全放開,基本實行民辦。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小學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許在義務教育階段興辦適量民辦學校。到20**年,力爭民辦教育學校(包括幼兒園在內、以下同)在校師生人數分別達到全縣學校在校師生總數的20%,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二、依法保障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民辦學校的教育教研活動、競賽活動、評優、評先、招生、學籍管理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取得教師資格的民辦學校教師,在計算工齡、教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培訓、考核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
加強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凡具備教師資格、與民辦學校簽有一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師,可憑聘任合同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和教育人事部門辦理戶口遷移和有關人事手續。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檔案管理制度。
三、穩妥地推進公辦學校改制
在明晰學校產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學校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公辦學??蛇M行辦學體制改革。在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基礎上,今后原則上不投資新辦學前教育學校。對現有公辦幼兒園、新建學校,可采取變更產權、租賃辦學、國有民辦、民辦公助、個人承辦等多種形式,逐步實行改制。改制后的學校,其人事、財務管理按民辦學校機制運作,納入民辦教育管理范疇。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轉制為民辦學校。
四、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
支持民辦學校通過融資加快發展。民辦學??梢砸怨煞菪问交I措辦學資金,可以接納社會捐贈和贊助,可以以直接投資形式的校產做抵押向銀行貸款,也可以實行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民辦學校的校辦企業在稅收政策上享受與公辦學校校辦企業同等待遇。
確保民辦學校建設用地。要將民辦學校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在編制用地規劃時,要按國家規定的用地標準和學校布局規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專門用于社會力量辦學的建設用地。新建、擴建民辦學校,要按照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水、電部門收取民辦學校水費和電費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任何部門和單位按政策向民辦學校收取有關費用時,均應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嚴禁向民辦學校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支持民辦學??绲貐^招生。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要做到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安排。并做好引導和服務工作。對要求就讀民辦學校的學生,要在學生檔案和學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對公辦學校學生要求轉入民辦學校學習的,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為民辦教育發展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各鄉鎮及市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行政。發改、建設、財政、物價、稅務、國土、規劃、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環保等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搞好民辦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幫助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民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要加強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民辦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要堅決制止針對民辦學校的“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及搭車收費行為,對涉及民辦學校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五、加強民辦教育的規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熱情服務,加強監管。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和等級評估制度,完善評估體系,督促學校全面貫徹國有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對管理好、質量高的民辦學??稍u定為示范學校。民辦學校要成立董事會或理事會作為學校決策機構,制定董事會或理事會章程;章程要明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要明確在辦學節余中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章程要明確董事長(理事長)、校長的職責,由校長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及有關的人、財、物、事管理。學校的董事會(理事會)人員名單,董事會(理事會)章程要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職責、財務人員及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等要抄報縣教育局,接受縣教育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規范招生行為。民辦學校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招生。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廣告),必須經縣教育局備案,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招生信息。要嚴肅查處亂辦學、亂招生、亂打廣告、亂聯合辦學等違法違規行為。民辦學校之間、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間不得以減免學費、發給生活補貼、安排單間宿舍等不規范手段挖搶和買賣生源。民辦學校招生要根據辦學條件、辦學規模上報招生計劃,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不能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無限制地擴大班額。
規范學制與專業設置。民辦學校的學制與專業設置必須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必須規范課程設置,不得擅自縮短學制、裁減課程、變更教學計劃;要加強招生計劃與學籍管理,按計劃招收的新生要按規定及時建立學籍檔案。學生轉學要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學生退學轉學,必須按規定核退有關費用。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合理核定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項目和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后公示,實行亮證收費;不得向學生收取教育儲備金,不得跨學期、跨學年收取學費。收費使用稅務、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開展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期間所有校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在留足必需的辦學經費后,學校投資者可以逐步收回辦學投資。辦學章程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按規定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要對舉辦者投入資產、接受捐贈資產、國有資產、辦學積累資產分別建帳,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作好財務帳目。學校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要接受教育、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教育主管部門應督促學校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學校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理順管理關系。公安、物價、勞動、民政、工商、衛生、消防等部門,對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依法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上級部門可委托對口的下級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職能部門進入民辦學校檢查,事先必須按中共漣源市委漣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教育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辦理有關手續。
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實行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要定期對民辦學校辦學水平進行年檢與督導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年檢與督導評估結果。對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或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
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市人民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資助在民辦教育事業發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辦學單位和個人。
六、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嚴厲打擊非法辦學行為,嚴肅查處非法辦學與違規辦學責任人員。各民辦學校在辦學中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的政策法規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縣教育局及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各職能部門在處理民辦學校存在的問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力度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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