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農業綜合執法意見
時間:2022-03-09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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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的*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要求,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履行農業部門法定職責,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進一步規范農村市場和生產經營秩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產業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農業執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農業執法是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處在新的歷史起點,新的形勢迫切需要加強農業法制建設,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農業執法是農業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是保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各級農業部門要以加強和改善農業執法為重點,全面推進農業法制建設,提高農業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全面進步。
(二)加強農業執法是解決農業農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假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損害了農民利益,危害了人體健康。嚴厲打擊違法行為,規范農資市場和生產經營秩序,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產業安全,是新時期農業部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各級農業部門要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農業執法面臨的新形勢,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舉措,探索新機制。
(三)加強農業執法是轉變農業部門職能的迫切要求。目前由農業部門負責執行的農業法律和行政法規共有38部,總體上看,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法定職責得到了較好履行。但是,由于存在認識不足、體制不順、力度不大、手段不強等問題,影響了一些地方農業部門及時、全面地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有些職責履行不到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既是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法定職權,也是農業部門的法定義務。農業執法是農業部門法定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效途徑。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把加強農業執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各項法定職責得到全面履行,農業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二、加強農業執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四)加強農業執法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履行農業部門法定職責為核心,以加強農業執法和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為抓手,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產業安全為重點,著力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切實提高農業執法能力和水平,為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五)加強農業執法的基本目標。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全面提高農業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能力和執法的水平,經過3年努力,實現以下目標:
--農業執法體系基本健全,縣級全面推行綜合執法。
--農業執法監督制度逐步完備,農業執法行為有效規范。
--農業執法裝備手段得到改善,農業執法能力顯著提高。
三、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六)認真梳理法定職責。各級農業部門要對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本級農業部門承擔的法定職責進行認真梳理,將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動植物檢疫防疫監督、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業生產安全監管、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管理、農業產業發展促進等方面的標準制定、質量監測、風險評估、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行政指導等法定職責細化分解,落實到崗位,責任到人。
(七)切實落實法定責任。各級農業部門既要重視生產服務,也要重視行政執法;既要重視立法工作,也要重視法律實施;既要重視事前審批,也要重視事后監管;既要重視質量監測,也要重視案件查處,做到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要定期對所負責實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評估,分門別類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實解決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法定職責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實。
四、創新執法體制機制
(八)健全農業執法體系。要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扎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建立以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為主干、與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執法相結合的農業執法體系;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站式”綜合辦公;進一步健全農業檢驗檢測體系,鼓勵和支持建設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為農業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九)扎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實行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執法體制機制的創新,有工作依據,有實踐基礎,應堅定不移地推進。要力爭三年內,在全國農業縣(市、區)全部實行綜合執法,實現行政處罰職能統一行使,執法人員統一管理,執法力量統一調度,執法文書統一規范,為農業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已全面推開綜合執法的地方,要重點加強經驗總結和規范化建設,提高農業綜合執法的能力和水平。還沒有開展的地方,要制定規劃,加快推進。
各地在推進綜合執法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是綜合的內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執法職能應當由一個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漁政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各自在授權范圍內履行相應的執法職能;在縣一級,可以與綜合執法機構實行統一調度管理,聯合開展執法行動,分別實施行政處罰。
二是綜合的范圍在現行體制內進行。綜合執法在本級農業部門的職責范圍內進行,不跨部門綜合。畜牧獸醫、水產、農機部門單獨設置的,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行綜合。
三是綜合的職能主要是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行使執法環節中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檢驗檢測等仍由原專業管理機構承擔。
四是綜合的重點在縣級??h級農業部門是農業違法案件的基本管轄主體,承擔著絕大部分農業執法任務,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的重點是加強縣一級。
五是綜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立要經當地政府或編制部門批準,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編制和人員。各地農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不同的綜合執法模式,提高執法效率和效果。
(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堅決做到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切實解決審批與監管脫節問題。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推進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大力加強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建立和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統籌推進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及時編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具體行政許可項目和相關內容應當及時在網上公開,方便查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十一)加強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農業檢驗檢測是政府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農業執法的重要技術支撐。要加快推進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增強農業執法的技術服務能力。強化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提高檢測人員素質和水平,規范檢測程序和行為,確保檢測工作科學、公正、有效,提高農業檢驗檢測機構公信力。
(十二)完善執法工作機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農業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及時溝通信息。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好農業部門內部綜合執法與專業管理的關系,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在堅持屬地管轄的前提下,對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加強部門間、省際間協作和聯動,最大限度地懲處違法行為。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要及時、全面地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方便各地執法機構查詢。做好檢測與案件查處的銜接,組織抽檢的部門或單位要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執法機構,以便盡早啟動處罰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制裁違法行為。建立執法長效機制。要將日常執法與集中執法相結合,更加注重日常執法,實現執法的經?;?、制度化。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引導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減少違法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建立執法監督檢查機制。要制定年度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對農業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部門、下級農業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履行法定職責、越權執法、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等行為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建立執法考核評議機制。加強對農業執法工作的評議考核,把是否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執法效果的好壞作為衡量本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五、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十三)加強執法人員管理。要嚴把執法人員考試錄用關,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選調等辦法從現有農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錄用執法人員。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農業執法人員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建立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對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風紀律鍛煉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專職農業執法隊伍。
(十四)健全執法管理制度。要建立執法公示制度,實行執法依據、權限、程序和辦案結果四公開,推進“陽光執法”。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力度,確保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執法統計制度,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報送執法信息。落實行政復議制度,加強宣傳,暢通渠道,提高層級監督力度。
(十五)規范執法行為。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加強和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始終堅持“六不準”,不準從事經營活動,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序辦案,不準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準借辦案之機為自己和親友謀利,不準接受吃請和收受好處,不準作風粗暴。
六、強化組織領導和執法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業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農業部農業法制工作領導小組要統籌協調部內法制工作,指導地方農業部門的法制建設。地方各級農業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加強對農業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系,積極推進執法體制機制創新,及時解決農業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農業執法,如期實現農業執法的基本目標。
(*)完善農業立法。各級農業部門要配合立法機關加強農業立法調研,完善農業法律法規。及時總結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加強配套規章制度建設,細化農業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農業執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十八)加大執法投入。執法能力建設是農業部門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業部將繼續加大對農業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支持,在有關項目中增強農業執法手段配備。地方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爭取將執法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調查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不斷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執法裝備水平。
(十九)加強工作指導。上級農業部門要切實改進作風,深入基層開展農業執法工作調研,了解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加強指導。農業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農業執法工作和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指導,部內有關司局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法定執法職能,充分利用好農業綜合執法隊伍。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接受各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完成好各項執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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