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11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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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進一步規范飲食業稅收秩序,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均衡、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共同制定了《*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和《*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并就加強我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飲食業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實征收(即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二、飲食業包括所有提供飲食服務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采取由納稅人對照條件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審核的辦法。
四、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查實征收方式的,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
五、對我市飲食業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鑒定,報市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方可執行;
對我市飲食業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上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特殊情況下報請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定額征收的辦法。
六、《*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辦法》和《*市飲食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對各飲食業戶的征收方式重新進行鑒定,對不能正確計算收入、成本、費用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已采用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所得稅征收方式不再重新認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對所轄飲食業戶進行廣泛地宣傳,向當地政府進行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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