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實施意見
時間:2022-03-18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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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307號)精神,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我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按市場價格核實出讓金: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拔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3.已出讓工業用地使用期滿不改變用途,經審查準予續期,可申請續期使用的。
4.涉及國家保密和國家安全事項不宜以公開方式競爭的。
二、認真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各地要加強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科學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以及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三、實行工業用地出讓信息公示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委、商務、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對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進行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塊,明確相應的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內容,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和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上公示,防止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
四、建立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
凡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請書、單位或個人有效證明、資金有效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五、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工業用地預申請情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包括工業用地地類、產業類型、面積、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出讓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知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各地出讓起始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批準書》(或《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核準意見書》)、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通知書》(或《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用地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其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自行廢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后,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將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開工竣工期限、投資強度、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用地者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有關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結果公示制度
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政府網站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將土地受讓人、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如出讓后需對出讓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開場所,接受社會監督。
七、加強工業用地出讓后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加強土地出讓后的監管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責成用地者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復建;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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