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意見
時間:2022-03-25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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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22號)和《中共**委、**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號),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統一部署,從20**年開始,在我省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78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特別扶助條件的具體政策由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領取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享受特別扶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領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3.戶口遷出本省。
4.殘疾子女康復。
對于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非政府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二)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對象扶助金標準由省財政出資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確認。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4.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資金來源、管理和發放
(一)資金來源。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安排專項資金并分別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由中央財政負擔50%,省財政負擔50%。提標經費由省財政全額負擔。
(二)資金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和監督管理。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并及時足額將扶助金撥付到發放機構,監督發放機構將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劃,管理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及時掌握并監督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發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并將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特別扶助資金管理的具體要求參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資金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農村地區特別扶助金發放按照我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發放渠道和要求執行。
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發放機構領取扶助金。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組織管理與監督考評
(一)組織管理。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托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體系,由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明確專門人員和職能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二)監督評估
1.國家和省人口計生、財政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制度實施情況的綜合評估,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績效考評,對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
3.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三)考核獎懲。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在實施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行制度出現重大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2.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形式,讓廣大計劃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內容,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各級殘聯要負責殘疾對象的甄別、核殘與鑒定等工作,協助人口計生部門開展扶助對象的摸底調查登記和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發放機構要按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三)搞好政策銜接。認真做好特別扶助制度與獎勵扶助制度及其他相關政策的銜接,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對于目前已經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且同時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對象,全部納入特別扶助范圍,20**年起不再確認為獎勵扶助對象;對于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要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以及“關愛女孩”行動、“生育關懷”等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各地要按照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實施細則,規范制度運行的標準和程序。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措施。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定期將制度實施情況報告省人口計生委和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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