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面積調換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6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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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面積調換工作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

為貫徹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有關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適用范圍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規定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條件,明確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適用范圍。

被拆遷戶在2001年11月1日后,因析產、贈與、買賣等原因,人為造成符合面積標準調換條件的,不適用《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戶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房屋的,應當合并計算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二、關于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應安置面積最低標準

符合規定條件的被拆遷戶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其應安置面積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為依據,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后的應安置建筑面積低于下表規定的,按照下表規定執行:

人員五類地段六類地段

一人30平方米40平方米

二人45平方米55平方米

三人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2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16平方米

三、關于被拆遷戶居住人員的認定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按照申請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積標準認定)的人員,應當認定為被拆遷戶居住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戶居住人員:

(一)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以及服兵役、就學、援外、服刑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二)戶口不在本市,但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滿兩年的人員及其子女;

(三)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的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他處擁有私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權的;

(二)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在本市他處購買住房的;

(三)因他處房屋拆遷獲得補償安置的(包括貨幣、房屋補償安置);

(四)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住房貨幣補貼的;

(五)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上述情形的。

四、關于免收超面積部分房價款的適用對象

被拆遷戶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該人員的房屋建筑面積因房型原因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免收超面積部分的房價款:

(一)孤老、孤殘、孤幼;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符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大病醫保范圍;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

(五)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關于適用面積標準調換的程序

適用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內,被拆遷戶向拆遷人書面提出,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拆遷人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的有關情況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六、關于期房作為安置用房的規定

以期房作為安置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明確其坐落、建筑面積、幢號、層次、朝向、室號等內容。期房安置過渡期限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二年,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被拆遷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七、解釋機關

本指導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

八、施行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基地不適用本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