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政府衛生補助政策意見
時間:2022-04-03 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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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為規范政府對農村衛生的補助范圍和方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力度
農村衛生工作是黨的農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的身體健康,也關系到農村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對農村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履行這一義不容辭的職責。
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對衛生事業的補助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隨著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衛生事業投入,增長幅度不低于同期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并積極調整衛生支出結構,從現在起到2010年,各級人民政府增加的衛生投入主要用于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籌集資金發展農村衛生事業,不斷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
二、各級政府要合理安排各項農村衛生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衛生的補助范圍包括:衛生監督、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必要的醫療服務,衛生事業發展建設支出以及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
(一)農村公共衛生經費
1、衛生監督經費
農村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在預算中合理安排,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
2、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經費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根據當地服務人口、公共衛生服務量及鄉鎮公共衛生人員編制內實有人數,并考慮經濟發展和財力等因素,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公共衛生機構征收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部門預算,專項用于衛生事業發展。
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從事防保工作的人員、公務和業務經費的補助,按照當地部門預算的相應標準定額及其所承擔的工作量核定。設備購置、修繕等必要的發展建設支出要合理安排。重大衛生突發事件處理和重大災害防疫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給予補助。
省、市衛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市、縣(市)、鄉(鎮)開展公共衛生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經費補助。省級財政承擔購買全省計劃免疫疫苗和相關的運輸費用。
省級財政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涉及面廣、危害嚴重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等的預防和控制項目給予補助。
(二)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醫療服務經費
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要求的鄉鎮衛生院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必要經費,由縣級財政根據醫療服務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由縣級財政在已核定的公共衛生經費中給予定額補助。定額標準根據完成的社區人群基本醫療服務和預防保健等任務的數量、質量核定,具體可采用編制人員或單位服務量(包括預防接種人次、母嬰保健人數、健康教育人次等)補助定額、服務人口與服務面積綜合補助定額等,由財政、衛生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狀況、居民收入情況、社區人口、服務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
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招聘的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核定,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按照當地醫保制度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的在職職工可根據當地醫改政策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衛生院在“福利費”中列支。對政府舉辦的確有困難的鄉鎮衛生院,由當地財政視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原全民和集體所有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核定,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并逐步實行集中支付。
(三)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建設資金
農村衛生機構的建設應與當地人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加大對農村衛生基礎建設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全省要基本完成縣級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房屋、設備的改造和建設任務,保證其開展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政府舉辦的縣鄉兩級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縣鄉區域衛生規劃,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計劃部門按基建程序審核批準后,列入縣級計劃部門年度投資計劃。其他市、省級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按規定分別納入市、省及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對政府舉辦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修繕、設備購置、人才培養等支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全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經縣級政府批準后,列入縣級財政支出項目庫,在年度財政預算中逐年給予安排。
省級財政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給予補助。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經費
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給予資助。其中32個省財政轉移支付縣(市、區)和黃橋、茅山老區所屬鄉鎮,由省財政根據當地財政資金的到位情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除市區以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所在市、縣財政以縣為主按每人每年總額不低于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它地區,由所在市、縣財政以縣為主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總額不低于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分擔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財政要按實際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和補助定額對合作醫療給予資助,并按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及工作任務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
要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自愿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農村五保戶及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制度??h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三、加強農村衛生經費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鄉鎮衛生院經費管理
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各地要認真做好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劃轉等有關工作。到2004年,各地要基本完成上劃管理的任務。
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上劃基數,原則上由各地按當年縣級財政下劃鄉(鎮)財政的經費基數,參考經濟增長及近幾年鄉(鎮)政府經費安排情況重新確定經費基數。其中人員經費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劃轉,即按原縣級下劃到鄉(鎮)管理的人員(含現已離退休的人員,不含已脫離衛生院的人員)所需經費全部上劃;下劃后新增加的人員按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留崗的人員所需經費上劃。
在上劃過程中,鄉(鎮)財政和衛生院要認真清查鄉鎮衛生院的各項資產。在縣級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清產核資并經驗收確認后,交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h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管,防止鄉(鎮)衛生院資產流失。
鄉鎮衛生院經費基數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全縣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進行統一規劃,縣級財政部門統一核定農村衛生經費預算。鄉(鎮)政府要繼續對農村衛生工作給予支持,并按規定在用地、用工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投入。
(二)加強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管
政府舉辦的農村衛生機構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衛生部頒發的《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各項財政資金。對超范圍、超標準、超定額資金,財政不予安排。
農村公共衛生經費實行項目管理??h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項目及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實施所需的經費,核撥給承擔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各類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農村衛生機構基本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保證設計、施工、監理、采購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正。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規模、標準和內容建設,并按有關規定實施項目建設稽查、審計、竣工驗收等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規范管理、控制投資,保證工程質量。
各級財政、計劃、衛生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的要求,各負其責,加強對農村衛生事業財政撥款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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