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礦產資源勘查意見

時間:2022-04-03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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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礦產資源勘查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省是礦產資源大省,是全國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產基地。近年來,全省礦產開發規模不斷擴大,資源配置效率不斷提高,礦業及其后續加工產業已成為重要的經濟支柱,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目前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礦產資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氣、鋁土礦、鐵礦、金礦等重要礦產的后備資源嚴重不足,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違規現象仍時有發生。為轉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合理保護和高效利用礦產資源,推動全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有效保護礦產資源、基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實現礦產資源高效利用為核心,切實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深入推進資源整合,健全市場配置機制,深化地勘體制改革,壯大礦業經濟實力,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為實現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資源支撐。

(二)主要目標。到2012年,爭取達到以下目標:

通過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省內新增資源儲量:煤炭100—150億噸,鋁土礦1.5—2億噸,鉬金屬40—50萬噸,金金屬80—100噸,鐵礦石2—3億噸。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地。

通過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使礦產資源供應量能夠支撐原煤年生產能力達到2.2億噸,氧化鋁達到900萬噸,鉬金屬達到3.5萬噸,金金屬達到25噸。

通過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礦產資源采選綜合回收率明顯提高,新上礦山項目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80%以上,綜合開發利用能力顯著增強,形成一批礦業循環經濟企業和集聚區。通過深化礦產資源領域改革,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全面建立,地勘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一批礦產勘查、開發、加工一體化的大型企業集團初步形成。

二、加大地質勘查力度,增強重要礦產資源保障能力

(三)加強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和深部礦產資源勘查。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做好重點礦種找礦的組織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努力實現重點礦種找礦的新突破。

制訂重點礦種勘查規劃和找礦計劃。加強煤炭、鋁、鐵、鉬、金、銀等礦產勘查,統籌銅、鉛、鋅、天然堿、巖鹽等礦產勘查,支持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油頁巖等能源礦產勘查。

突出重要成礦區帶勘查。重點在小秦嶺—熊耳山—外方山地區金、銀、鉬礦,三門峽—鄭州—平頂山地區隱伏鋁土礦,舞陽—泌陽—新蔡地區鐵礦,盧氏—欒川地區鉬、鉛、鋅、銀礦,桐柏山—大別山地區多金屬礦,現有煤礦區外圍煤炭等重要成礦區帶開展礦產勘查。

突出深部礦產資源勘查。統籌規劃重要遠景區等成礦有利地區的深部找礦工作,進一步加強危機礦山外圍及礦山深部接替資源勘查,加大煤炭、鋁土礦、金礦等重要礦種深度勘查的力度,擴大找礦空間,盡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礦產資源后備基地。

(四)加強基礎地質工作。繼續開展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多目標地球化學調查和重要成礦區帶的礦產調查,積極開展物化探、重砂異常查證工作,全面開展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和礦業權核查。

(五)增強地質礦產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地質礦產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改善勘探技術及測試測繪裝備條件,建立和完善地礦科技創新、技術支撐與保障體系,爭取建設2—3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用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組織實施地質礦產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加大科研攻關力度,解決一批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省財政部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科技部門,盡快制定增加地質礦產科技投入、推進重大項目實施的具體辦法。

(六)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以拓寬礦產資源供應渠道、提高資源保障程度為目標,大力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走出去”戰略。積極支持地勘單位到省外、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在前期選區和風險勘查階段給予財政資金扶持。鼓勵地勘單位、礦業企業、冶煉企業聯合勘查開發省外、國外礦產資源,培育跨國、跨區域礦業企業集團。鼓勵地勘單位與國內外有實力的大企業及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研究制訂鼓勵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溝通、信息交流、服務高效的聯動機制。

(七)建立省級礦產資源儲備。按照摸清家底、適度超前的原則,對鉬礦、鋁土礦、煤炭、天然堿及深覆蓋和低品位鐵礦等重要礦產以及稀土、鈾等稀缺礦產,由政府出資進行地質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礦產地并納入戰略儲備。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供需形勢,有計劃地有償出讓儲備礦產地,保障資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三、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八)深化重要礦產資源整合。堅持市場運作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繼續深化重要礦產資源整合,完善市場化配置機制,推動礦產資源向生產規模大、技術水平高、資源利用率高、經濟效益好的優勢礦業企業集中,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a能力。按照扶優扶強、布局合理、有償出讓的原則,支持優勢礦業企業按市場價格依法取得煤炭、鋁、鉬、金、鐵、天然堿、巖鹽等重要礦種的后備資源礦業權,對優勢礦業企業礦區的深部資源按照資源整合的原則可優先配置給現有生產企業。優勢礦業企業要嚴格按照省批準的資源整合方案、備案的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組織勘查開發,對于不按照方案組織勘查開發的企業,收回已配置資源,取消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礦業企業、資源深加工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進行聯合、重組和兼并,提高資源開發的集約化水平。

按照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推進煤炭資源開發和整合,鼓勵省骨干煤炭企業對地方煤炭企業和小煤礦依法進行整合、并購。清查省骨干煤炭企業周邊設置的礦業權,凡不符合礦業權設置條件和煤炭開發規劃的,由省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撤消。省骨干煤炭企業對整合、并購的企業必須足額注入資金,選派技術力量,實施有效管理,推進改造升級。到期應關閉礦井必須按有關規定關閉到位,恢復礦山環境。在資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勵電力企業、重點鋼鐵企業參股新建煤礦和現有省骨干煤炭企業、地方煤炭企業,實現煤電、煤鋼聯營合作。

重點氧化鋁企業要加快資源勘查和礦山建設進度,提高礦石的自給率。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監管,堅決糾正委托開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棄貧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違規收購鋁土礦的行為。支持地勘單位和重點氧化鋁企業與擁有礦業權的煤炭企業合作,探索勘查開發煤層下伏鋁土礦。省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鋁土礦礦山生產管理,促進鋁土礦資源有序開發。

依法依規加快推進鉬礦資源整合。按照鉬礦資源賦存條件和鉬工業發展水平合理確定鉬礦資源開發優勢企業。集中清理整頓鉬選場和冶煉企業。

(九)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完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等技術經濟指標體系,科學合理地確定勘查開發工業指標,加強對礦山企業資源利用情況的監督考核,全面落實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制度。探礦權人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必須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對共伴生礦產應估算資源儲量并提出綜合開發利用方案。采礦權人進行礦山開采活動必須堅持貧富兼采、綜合回收的原則,對具有利用價值的共伴生礦產,要進行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對目前暫不宜開采的貧礦或暫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礦產,要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性措施。

(十)拉長礦產資源產業鏈條。圍繞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強產業的目標,把拉長產業鏈條、發展高附加值后續產業作為后備資源配置的重要條件,鼓勵發展礦業循環經濟,促進資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支持省骨干煤炭企業、重點氧化鋁和大型電力企業發展或聯合發展煤—化工、煤—電、煤—電—建材、煤—電—鋁、氧化鋁—電解鋁—鋁精深加工等產業鏈。支持鉬礦優勢企業發展氧化鉬—鉬冶煉—鉬材加工產業鏈。鉬礦石、鉬精粉和鋁土礦、氧化鋁應優先滿足省內下游產業的需求。省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煤炭工業管理等部門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對煤炭塌陷區,鋁土礦、鉬礦、鐵礦、水泥灰巖剝采區,石油、天然氣、巖鹽及天然堿抽采區分別制定相應的治理措施,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措施落實到位。嚴格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要足額繳存保證金,按要求制定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責任。對由于歷史原因礦權滅失礦山的環境治理,應以政府投資為主,也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市場運作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將造林、造地、建設礦山公園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相結合,制定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二)保障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利益。各地要將礦產資源開發與改善當地經濟條件相結合,妥善安排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開發項目區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等作價入股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的路子,確保當地群眾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受益。各市、縣(市、區)要從可支配的礦業權價款分成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礦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解決其長遠生計。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當地勞動力就業。

四、健全市場配置資源機制,促進礦產資源規范管理

(十三)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條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科學設置礦業權。礦業權設置必須符合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生產開發規劃和礦區總體發展規劃。嚴禁“大礦小開”和在勘查階段“化整為零”。進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業績、資質,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探礦權、采礦權人擁有礦業權的個數、礦種要與其注冊資金和資信能力相匹配。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探礦權申請面積不得小于1個基本區塊,不得大于10個基本區塊。提高勘查項目年度最低投入標準,嚴格探礦權延續條件,積極探索實行探礦權延續登記退出機制。探礦權每延續一次,地質勘查工作應達到一個更高的符合規范要求的地質勘查階段,并縮減勘查面積。嚴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資源。對于取得探礦權1年內不開展實質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礦權2年內不進行正規礦山建設或礦山建設達不到開發方案設計規模和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的礦業權人,除不再對其辦理新的探礦權、采礦權,暫停其參加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資格外,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鉬礦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總量調控、嚴格準入。建立政府指導調控和市場性調節及行業組織自發約束相結合的產量調節機制,根據鉬礦市場需求,合理確定全省及各采選企業的年度產量,鉬礦采選企業要按照確定的產量規模組織生產。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

(十四)健全市場配置資源機制。除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及為優勢礦業企業配置的后備資源外,國家和省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和空白區的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嚴禁以各種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產地。嚴禁以設置其他礦種礦業權名義變相取得煤炭、鋁、鐵、鉬等重點礦種的礦業權,已變相取得上述優勢礦種礦業權的,應整合給優勢礦業企業。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秩序,嚴禁礦業權轉手炒作行為。屬于政府重點配置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優勢企業的礦業權,在處置時須把增值部分上繳政府或轉增國家資本金。對于通過資源整合獲得的或以協議方式取得的煤炭、鋁、鉬、鐵、金、天然堿等重點礦種的礦業權,未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不得變更權屬。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構建礦業權交易平臺,全省礦業權市場信息,承擔公開交易事項,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

(十五)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補償費征管制度。全面推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于無償獲得的煤炭礦業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償處置,對于無償獲得的其他礦種的礦業權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償處置,并按期繳納礦業權價款。改進礦業權價款評估方法,研究確定擬勘查區(含空白區)新設探礦權出讓起始價,合理確定采礦權價款繳納幅度。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力度,逐步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核定與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的結果相掛鉤。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繳工作,保證足額入庫。

(十六)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和各類保護區占壓重要礦產資源。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制度,除國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和各類工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不得壓覆有重要價值的礦產資源。各地新設各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生態功能區,應征求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盡量做到不占壓或少占壓礦產資源。已經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生態功能區內確有重大開發價值的礦區或礦產地,需調整保護范圍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

五、深化改革,促進地勘單位可持續發展

(十七)加快地勘體制改革。按照創新機制、強化優勢、事企分開、積極穩妥的原則,發揮省地勘單位的主力軍作用,鼓勵戰略投資者和礦業企業進入地勘市場,深入推進地勘體制市場化改革。完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建設精干的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有序實施企業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隊伍,形成資金實力雄厚、技術水平高、競爭能力強的地質勘查市場主體。

(十八)積極支持地勘單位改革和發展。整合全省地勘資源,利用社會資本、技術力量和其他市場要素加快重組步伐,建立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新機制,增強地勘單位走向市場、參與競爭的活力和實力。允許地勘單位自有探礦權依法轉辦采礦權,鼓勵省重點優勢礦業企業和地勘單位取得礦業權,走勘查開發一體化的發展之路。國家和省出資的勘查項目,允許地勘單位參股合作勘查。地勘單位承擔的國家和省出資的勘查項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給地勘單位。積極探索地勘單位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新機制。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的改革實施方案。

六、明確責任,強化保障,確保各項工作全面落實

(十九)強化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質勘查、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等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大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力度;發展改革、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宏觀調控和行業指導;環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業企業礦山開發行為的環境保護和生產安全指導與監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財政、稅務等部門要繼續加大財政資金和稅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鞏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頓規范成果。繼續堅持政府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懲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技術支撐能力建設,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日常管理。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為礦業權人勘查開發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堅決糾正以停代管、以罰代管等行為,為礦業權人提供規范有序的發展環境,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進行正常的勘查開采活動。

(二十一)建立并實施鼓勵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在地質勘查、地質科學研究、勘查技術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單位予以獎勵。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等技術經濟指標在國內領先,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低品位資源、共伴生資源成績顯著,利用尾礦、廢棄礦渣成效明顯,保護暫不能開采、回收利用的資源措施有效,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效果突出的礦業企業,在資源保障、資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傾斜。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調整礦業權價款分配比例,加大對礦產所在地的傾斜力度。

(二十二)加大財政對地質勘查工作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財政對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地質科研工作的投入。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利用省礦業權價款和地質勘查基金,加大對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前期勘查和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投入力度。扶持省地勘單位加快地質勘查設備更新,提高地質勘查裝備水平。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財政性資金投入和地勘找礦成效相掛鉤的考評機制,提高專項資金投入效益。

(二十三)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誠信管理和懲戒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對礦業企業、地勘單位、勘查開發方案編制單位、儲量評審和礦業權評估機構加強管理和監督,建立誠信檔案,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