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8 07:31:00

導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提高農民收入,穩定農民就業,推動我市城鄉統籌就業新格局的形成,現就促進本市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就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政策扶持,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即:具有勞動能力和轉移就業要求的“4050”、殘疾、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農村勞動力和綠化隔離地區、資源枯竭地區、礦山關閉地區、保護性限制地區的未就業農村勞動力,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崗位補貼;按城鎮職工標準為招用的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可同時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確定。

二、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農村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農村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規定的行業除外),三年內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財政貼息。在農村推廣信用社區建設,簡化反擔保手續。

三、統一培訓制度,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

有轉移就業要求、參加轉移就業培訓的農村勞動力可以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技能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標準按照不同職業(工種)、培訓等級由人均400元提高到550元;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由人均400元提高到1329元。

四、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待遇,實行適應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特點的社會保險政策

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按規定標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符合規定繳費年限及有關條件時,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根據轉移就業特點,建立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城鎮或農村社會保險繳費和享受待遇的銜接機制。

五、強化區域合作,完善“城鄉手拉手”就業協作機制

在農村設立人力資源基地,在用人單位設立就業基地,引導用工規模較大的單位與農村勞動力密集的區縣、鄉鎮實現有效對接,完善定向輸出、定向招聘、定向培訓、定向服務的“城鄉手拉手”就業協作機制。圍繞區縣間經濟社會援建、合作項目的實施,以政策引導、資金支持、技能培訓和崗位推薦等就業服務為保障,幫助農村勞動力通過就業協作機制實現跨區域轉移就業。

六、充實基層就業服務力量,加強農村公共就業服務

各區、縣政府要將農村就業服務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中,統籌規劃建設并負責落實相關經費,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要求集中的行政村配備專人從事轉移就業工作,接受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業務指導。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及相關服務。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互聯網絡等媒體資源,在行政村及時有效的招聘、培訓信息;上網公布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求職信息,方便用人單位有效開展招聘活動。通過組織巡回職業招聘洽談、定向上門應聘、現場培訓和政策咨詢等活動,就近滿足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服務需求。

七、明確籌資渠道,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將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功能擴大到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政策經費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區縣及鄉鎮政府也要根據本地區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資金投入,縮小城鄉政策差異,不斷改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環境。

八、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將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列為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強化并完善目標責任制,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市、區縣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考核力度和獎勵比例,對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重點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