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管理獸用生物制品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5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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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年第2號令《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加強對獸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本市貫徹《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管理
凡在本市開辦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的單位必須在立項前提出申請,經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報農業部審批。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實行的批簽發制度,在取得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的“允許銷售通知書”后,方可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銷售。
二、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管理
(一)凡經營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由市、區(縣)動物防疫機構組織供應,并必須取得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可以經營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該項活動。發證工作程序,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符合附件一條件的,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動物實施強制免疫的或作出專門供應規定的疫苗品種由市畜牧獸醫站統一組織供應。
(二)凡在本市經營非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儲藏條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核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三)凡本市養殖場自購疫苗,必須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附件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自購疫苗的申請。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養殖場自購疫苗資格時,應同時報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備案,并核發《**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有效期一年,期滿后須重新申請。
取得《**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的養殖場可以向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總商和具有供應資格的動物防疫機構訂購僅供本場自用的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養殖場)以服務、贈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應或經營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否則,將取消自購疫苗的資格,并按無證經營處理。取得《**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的養殖場,應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區(縣)動物防疫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填報《自購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使用報告表》。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時必須在48小時內向區(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對未取得《**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的養殖場,只能向本轄區內具有疫苗供應資格的動物防疫機構訂購疫苗。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總商以及具有疫苗供應資格的轄區外動物防疫機構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向其供應預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進口管理
凡需進口獸用生物制品,必須經農業部審批,獲得《進口獸藥許可證》,并粘貼由口岸獸藥監察所核發的專用標簽。從**口岸進口的,由**市獸藥飼料監察所負責核發并監督進口單位粘貼專用標簽。
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的外國企業駐滬辦事機構及其國內總商駐滬辦事機構應向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登記,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獸藥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從事在**的進口獸用生物制品業務活動。
四、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研制階段的管理
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域試驗由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批,并由試驗所在的地區(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監督實施。申請區域試驗必須同時提交實驗室試制、田間試驗、中間試制等數據和試驗方案、試驗范圍及試驗所需的期限等技術資料。
五、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
(一)**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獸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市獸藥飼料監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負責全市獸用生物制品的執法監督工作;**市獸藥飼料監察所負責全市獸用生物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各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獸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對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市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自購證》、《**市自購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申請審批表》、《自購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使用報告表》、《進口獸用生物制品外國企業駐滬辦事機構備案登記表》、《進口獸用生物制品國內總商駐滬辦事機構備案登記表》由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
本意見自二○**年*月一日起貫徹執行。**市獸醫藥政管理辦公室一九**年*月*日的“**市貫徹《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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