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住房規劃工作意見(市)
時間:2022-04-27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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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設是關系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有關精神,為切實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積極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現對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即居住對象主要為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項目參照適用。
二、基本原則
1、先有規劃,后有建設
根據《城鄉規劃法》,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中,并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
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前,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或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規劃參數,明確規劃管理要求。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建設;對已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經評估確有必要調整原有規劃參數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后,方可啟動項目建設。
2、聚焦重點,全力推進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把保障性住房建設和舊區改造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對符合規劃要求、條件成熟的項目,要加快推進,確保規劃落地。規劃管理部門在制定詳細規劃和核定規劃條件時,要考慮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前提下,應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開發強度,集約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
3、統籌兼顧,不留新的后遺癥
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既要積極推進,盡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難群體的生活條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計,統籌兼顧城市整體環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舊區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質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空間,有效配置地區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配套設施,方便群眾生活。要堅持合理規劃,規范管理,不能隨意降低規劃配置標準,導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遺癥。
三、合理確定規劃指標,有力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
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在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指導下,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新思路,通過精心編制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合理確定規劃管理指標,引導保障性住房項目又好又快發展。保障性住房項目規劃編制中可按以下規定控制:
1、住宅容積率
中心城范圍內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個開發地塊住宅凈容積率(以下同)原則上控制不超過3.0,有條件的地塊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3.5;位于郊區外環線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原則上控制不超過2.5,有條件的地塊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3.0。
2、綠地率
中心城范圍內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基地內綠地按標準配置確有困難的,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附近地區內綜合平衡;位于郊區外環線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按標準配置綠化確有困難的,經征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則上不宜超過30%。在滿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勵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樣化設計,體現緊湊型、小戶型住房的建設導向;并注重合理確定戶型比例,適合不同社會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時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間,有效降低建筑高度,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停車泊位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盡可能選址于交通便捷地區,并應在地區交通規劃制定和實施中優先保證公共交通設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規劃,同步建設,確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項目應根據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求及房型設計合理配置停車位,非機動車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機動車泊位可適當減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內0.3輛/戶,中心城外0.4輛/戶標準配置,確因場地限制,無法滿足機動車停車位設置標準的,可根據基地情況,由規劃、交通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車位比例。
5、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設施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按照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設施。要按照“社區配套?;尽钡脑瓌t,以滿足群眾基本需求為出發點,突出保障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設施,完善社區衛生、文化、健身等基本生活配套功能,確保規劃確定的街坊級公共服務和市政設施配套到位;居住區級和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可在地區規劃制定中綜合考慮,統籌解決。
保障性住房項目基地中確實難以按規劃要求配置居住區級、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經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認可,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后方可相應縮減配置規?;蛟谙嘟貕K內另行安排。
四、細化規劃成果,聽取公眾意見
保障性住房建設關系千家萬戶,在規劃制定和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充分聽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深化細化規劃方案,達到社會、經濟和環境利益相統一。在編制或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標準對規劃方案深度加以細化,更加客觀準確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設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規劃的公示、評審和審批,促進公眾的民主參與和監督,進一步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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