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16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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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意見

第—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市”和“人才強市”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力度,進一步做好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各級黨委政府必須確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切實加強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本市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作為引進、培養、開發人才的主體,必須進一步創新激勵機制,落實優惠政策,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上。

第二章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人才

第四條所謂引進的人才,是指原戶口不在我市,經市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引進手續后,來*落戶的。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人才主要包括我市企事業單位需要的以下對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四)獲得博士、碩士學位的人才和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地市級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

(五)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含在國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六)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我市急缺的各類優秀人才;

(七)帶項目、帶技術的特殊人才(“帶項目”是指能為調入單位帶來科研、生產項目,并經有關部門評估預測可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項目;“帶技術”是指擁有專利或專有技術并能進行產業化運作的,或具有高級技師、高級技工證書的人才,以及在文藝、體育等方面業績顯著的人員)。

第五條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引進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1、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政府同級財政給予適當的扶持和匹配。用人單位每年提供其應邀參加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差旅費。

2、市政府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25萬,由用人單位再匹配部分資金,為其購置15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貼3000元。

4、一次性給予辦理3萬元的補充養老金;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檢查和療養,并由市衛生主管部門指派副主任醫師以上保健醫生每半年上門為其健康檢查一次;享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憑《專家優惠卡》免費到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證、游覽市區內公園及景點。

(二)引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1、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政府同級財政給予適當的扶持和匹配。用人單位每年提供其應邀參加不超過2次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差旅費。

2、市政府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20萬元,由用人單位再匹配部分資金,為其購置14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貼2000元。

4、一次性給予辦理2萬元的補充養老金;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檢查和療養,并由市衛生主管部門指派副主任醫師以上保健醫生每年上門為其健康檢查一次;享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憑《專家優惠卡》免費到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證、游覽市區內公園及景點。

(三)引進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1、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政府同級財政給予適當的扶持和匹配,用人單位每年提供其應邀參加1次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差旅費。

2、市政府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15萬元,由用人單位再匹配部分資金,為其購置13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貼1000元;

4、一次性給予辦理1萬元的補充養老金;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檢查;享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憑《專家優惠卡》免費到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證、游覽市區內公園及景點。

(四)獲得博士、碩士學位人才和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地市級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

1、有科技開發項目的,經有關部門論證后,用人單位可提供一定數量的科研啟動經費。

2、由用人單位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行科研活動,有關部門應在項目立項、經費資助、成果申報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用人單位應在實驗設備、科技資料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五)引進的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1、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人及家屬、子女的落戶。

2、來*創業服務,憑中國護照可注冊內資企業,憑外國護照或雖持中國護照但取得外國居留證的可注冊外資企業,注冊資金最低可至1萬美元;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不受員工人數、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比例等條件限制;興辦合資、合作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留學回國人員興辦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可從同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優先獲得科研資助經費,并可優先推薦給風險投資機構以及獲得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的扶持。

4、在我市各工業園區創業,進行高新技術項目孵化和產品生產的,優惠提供一定面積的科研、生產和生活用房,2年內免收租金,5年內租金減半。

5、來*創業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在依法納稅后,可全部兌換成外匯匯出國(境)外。

6、享受本規定中其他同類人才的各項待遇。

(六)引進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我市急缺的各類優秀人才和引進帶項目、帶技術的特殊人才。

1、由于流動原因而辭職或被原單位辭退、除名人員,經市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后,可重新建檔并轉接所有關系,工齡連續計算,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金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續接手續;

2、引進的人才可先落戶、后擇業。并尊重本人意愿,可實行單方調進,也可夫妻雙方調進。

3、引進人才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不受崗位數額限制,優先聘任,有突出貢獻的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4、引進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我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的,其技術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突破《公司法》規定的比例。除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獎勵外,由同級財政連續2年按該技術成果轉化收益其交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個人。并可以在3年內按其新增稅后留利的5-10%進行獎勵;企事業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技術成果的,其從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

5、隨調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妥善安排,各級政府人事、勞動和保障部門積極配合;未成年子女入學、入托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六條以上第四條(一)、(二)、(三)、(四)、(五)類人才同樣享受第五條(六)類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條款。

第七條上述引進人才的經費,已注明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對第四條(一)、(二)、(三)類引進人才發放的一次性購房補貼、人才津貼和補充養老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其在*服務的業績情況予以確認后,在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上述對象享受市政府人才津貼期限為兩年;由市人事局負責資助對象的審核,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專家小組對資助對象的業績進行評估,對因個人原因不能發揮應有貢獻的,則停止發放人才津貼。

第八條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單位因故暫時不能購買住房的,應按上述標準面積先租房給高級人才居住。接受新房的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服務年限不滿3年,要求流動到外單位工作的,應退還原單位所提供的住房,由原用人單位退還市政府提供的購房補貼;服務年限滿3年不滿8年,要求流動購房的,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所購房價則下降20%,凡服務年限滿8年的,即不需購買即可擁有住房全部產權。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凡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其優惠購房政策的服務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第九條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我市急缺的其他各類優秀人才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確認后,即可享受優惠政策。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缺優秀人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鼓勵高層次人才柔性流動

第十條人才柔性流動,是指打破國界、地域、戶籍、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人才流動中的剛性制約,在不改變人才與原單位關系(不遷戶口、不轉人事關系)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經濟和人才社會化發展要求的政府引導、市場調節、來去自由的人才流動方式。人才柔性流動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智力引進。外國或外地各類人才不轉任何關系或只轉部分關系,定期或不定期、長期或短期在宜工作;外國或外地各類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項目協議,承擔項目或課題研究任務,提供智力服務。

(二)業余兼職。凡有時間和能力兼職的人才,在不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兼職。

(三)用人單位與人才協商確定的通過人才市場租賃、單位租賃等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戶口不遷、關系不轉、雙向選擇、能進能出”的柔性人才流動機制。

(一)凡到*工作的各類高層次柔性流動人才,可由市人事局辦理《特聘工作證》。用人單位一旦聘用,即享有包括購置房產、子女教育、交通、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

(二)柔性流動的高層次人才的職稱采取個人自主申報、社會量化評審、單位自主聘任的辦法進行,可與單位在職專技人員同樣申報且不受指標限制;

(三)柔性流動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參加本市的各種評比、獎勵活動,并在申請科研經費資助方面享受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同等待遇;

(四)柔性流動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享受第五條第(六)項第4款的優惠政策;

(五)因工作需要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辦出國(境)手續。

(六)兼職、聘用的人員工資報酬,可根據其所聘任職務和本人的專業水平,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其工資列入單位成本。

(七)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人才專利入股、投資辦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收益,按本市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從優享受。

第十二條加快區域內人才智力流動、人才資本整合、人才優勢互補的步伐。全面放開各類人才的業余兼職(國家禁止兼職的除外)。人才進行業余兼職的,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第四章開發培養用好現有人才

第十三條建立政府引導、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愿的人才培養機制。

(一)全市各級要以建設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三支隊伍為重點,積極支持企事業單位多渠道培養人才,不斷調整和優化人才結構,逐步加快人才的國際化進程。鼓勵用人單位因地制宜培養各類鄉土人才,積極培養熟悉世貿規則的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并根據我市的特色產業、重點產業發展需要,加快地方高校建設,有計劃地依托國內外高校建立相應的人才培訓基地。

(二)推進和完善各類人才的繼續教育。建立和完善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責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和政府引導,以需求為導向,以提升能力為目的的繼續教育體系。進一步完善國際合作、崗位實踐、在職進修和掛職鍛煉等多種途徑的培訓。

(三)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養投入機制。政府用于人才培養的投入的增長率,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率相互協調并可適當超出;用人單位要確保按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優先用于人才培養;拓寬人才培訓教育投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人才智力開發事業;引導和鼓勵個人自愿出資培訓,更新知識,提高素質和崗位競爭力。

第十四條建立以用人單位為主體的人才引進和開發機制。積極培育集聚高層次人才來*創業的企業載體,挖掘市內強勢企業的發展潛能,發揮環科園及全市開發區的政策優勢和科技優勢,努力構筑我市技術創新的三類特區:

1、“站點特區”。以我市已建成的博士后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院所為載體,集聚和吸納國內外一流的人才和團隊,到我市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帶動我市相關領域科研水平的躍升。

2、“園區特區”。把我市環科園及各類專業開發區辦成人才培養開發特區,把政府的優惠政策和園、區的優惠政策結合起來,鼓勵包括海外留學人員在內的各類人才到園區投資創業;

3、“項目特區”。以技術創新項目為載體,做到“實施一只項目,培育一批人才”,把項目資助和人才選拔結合起來,使新產品、新項目的開發利用和優秀中青年人才的培養、使用形成雙向促進關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搞好對高層次人才和急缺優秀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并與引進的人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大力開發和培養中青年優秀人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施*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建立優秀人才公開選拔機制。今后選拔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333工程”培養對象、無錫市級專家、選拔公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等,都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對江蘇省、無錫市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333工程”培養對象和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建立動態管理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以上對象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淘汰或增補。

第十七條加大人才資源二次開發力度。鼓勵、支持離退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咨詢、領辦創辦企業等活動。

第十八條設立“*市優秀人才貢獻獎”,實行重獎制度,對業績特別顯著,貢獻特別突出,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優秀人才,由市政府實施重獎。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出1-2名。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江蘇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人員,給予國家和省同等額度的獎金獎勵。

第十九條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推行個人自主申報、社會公正評審、用人單位自主聘任三位一體的評聘分開制度;逐步取消行政指令性的職稱指標和計劃;推行職業資格制度。

第二十條完善人才收入分配制度

(一)實行人才最低年收入指導價位。博土生年收入不低于6萬元(含工資、福利,下同),碩士生年收入不低于4萬元。

(二)建立我市各類人才的市場價格制度,通過定期或即時權威人才價格信息,使其成為確定人才工資收入的杠桿,調節人才供需。

(三)企事業單位對關鍵崗位的技術骨干和承擔重點工程與科研項目的帶頭人,可實行協議工資制;對一般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收入與崗位責任或科研成果相掛鉤,可實行崗位工資制;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機制,允許參照市場薪資行情實行年薪制或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資金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條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高層次人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加強人才市場建設,擴大人才市場功能。發揮人才市場調節高層次人才余缺的功能,利用人才市場信息優勢,根據我市需求,面向國內外開展高層次人才和急缺優秀人才的中介服務。

(二)進一步培育我市企業家人才市場,運用人才測評技術和市場機制為用人單位選拔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

第五章加大人才開發資金投入

第二十二條設立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為政府財政撥款。資金規模為保持每年300萬元常數。有條件的鎮(園)也要相應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引進、培養高層次緊缺人才,兌現高層次人才的有關優惠政策,獎勵為我市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和為人才隊伍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用于人才開發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四條鼓勵用人單位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企業用于人才引進、人才開發發生的費用可直接進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