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16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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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全國農村普遍實行了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為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提出的“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的要求,適應農村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推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是實踐“*”重要思想,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是完善村民自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內容;是順利推進農村改革和發展,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效途徑。近年來,全國各地推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果,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中還存在著重形式、輕實效,制度不健全、決策不民主等問題。這與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了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實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增強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自覺性和緊迫感,真正把這一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

(一)完善村務公開的內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報酬等,應繼續堅持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當前,要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二)規范村務公開的形式、時間和基本程序。各地農村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延伸。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三)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四)聽取和處理群眾意見。群眾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投訴,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復。村民委員會要對村務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

三、進一步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

(一)推進村級事務民主決策。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并、范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明確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等重大事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民主決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選產生,婦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系戶制度,確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認真研究和探索村莊撤并、外出務工經商人員不斷增多情況下村級民主決策的有效形式。

(三)規范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征求意見;會后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