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學校招生工作督導實施意見
時間:2022-05-27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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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滬教委基〔20**〕**號,以下簡稱“《招生工作實施意見》”)的精神,現就20**年本市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專項督導(以下簡稱“專項督導”)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專項督導的原則
堅持依法督導,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堅持均衡發展,縮小學校間辦學條件的差距;堅持規范招生,推進義務教育階段素質教育的健康發展。
二、專項督導的重點
根據《招生工作實施意見》“重點督導農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學、體育及藝術特長生招生、民辦學校規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專項督導重點針對以下幾方面的違規情況: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
(2)以各種形式測試選拔學生。
(3)將開展學校教育實驗研究、創建特色學校與招生入學工作掛鉤。
2.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3.各類初中學校招收無學籍材料的學生。
4.民辦學校錄取學生時存在的下列情形:
(1)進行電腦派位或面談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試和測試。
(2)要求報名學生提供其他學科類競賽、等級考試證書。
(3)要求學生提供在小學、幼兒園或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考試與測試成績或競賽證書。
(4)要求小學或幼兒園推薦“學科學習特長生”。
(5)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和面談費。
5.區縣體育、藝術特長生招收數大于本年級學生總數5%,以及學校以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為名招收擇校生的情形。
6.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收服務區域以外學生的情形。
7.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同住子女,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未能統籌安排就讀的情形。
三、專項督導的方法
1.專項督導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導自查。第二階段,上報各區縣《2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情況統計表》(附件1,以下簡稱“《統計表》”),同時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導抽查。
2.專項督導綜合采取以下五種方式:一是個別訪談(訪談對象包括學生、教師、學校領導和家長),二是召開座談會,三是問卷調查,四是走訪社區,五是查看學校招生計劃、報名情況、招生方式等與招生有關的各種資料。
3.督導抽查小組的督導人員由市和區縣專、兼職督學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員、特約教育督導員組成。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統一印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專項督導工作證”。督導人員持證督導,不佩戴或不出具專項督導工作證的,學校有權拒絕接受督查。
4.專項督導的學校范圍為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專項督導抽查學校,按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總數10%左右的比例確定,其中民辦中小學不少于兩所。
5.根據相關舉報,可采取向學校派出督導巡查人員督查的方式。
四、專項督導的具體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指導下,自行組織對本區縣的專項督導,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相關的自查和隨訪性督導工作,并完成《統計表》填報工作。
2.專項督導工作人員要如實收集各方面針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意見,認真了解并及時向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有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重視和落實“就近入學”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經驗,注重收集招生入學工作的真實情況。
3.制止和糾正本通知列舉的違規現象。對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公辦學校擇校情況或民辦學校違規招生等問題,要根據事實,公正客觀地作出分析并提出專項督導的具體建議,及時如實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
4.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導抽查過程中形成《2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專項督導報告書》(式樣見附件2,以下簡稱“《報告書》”),寫明對被督導學校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5.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專項督導情況向區縣政府反饋。
五、對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
1.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有關規定情況的,應及時對有關學校下達督導整改意見,并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
2.在專項督導抽查中,發現違反《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存在問題事實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下達督導整改意見,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3.對違反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有關規定,社會各界及輿論反響強烈的,由市和相關學校所在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聯合開展重點督查,經查事實確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將事實情況報市教委,必要時,提請有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紀律處理。
六、專項督導的時間安排
1.5月—8月,各區縣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區縣實際情況,實施專項督導自查工作。
2.9月上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專項督導小組對全市各區縣開展專項督導抽查、隨訪和暗訪,并完成問卷調查工作。
3.9月15日前,各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和督導抽查小組向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上報各區縣和市督導組自查、抽查、隨訪及暗訪情況,完成《統計表》、《報告書》填報工作以及各區縣專項督導報告。
4.10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整理撰寫專項督導情況匯報,并將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在本市開展專項督導的工作報告及公辦學校擇校情況向各區縣政府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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