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意見

時間:2022-05-30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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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意見

為進一步降低初創期的創業成本,切實加大對初創期創業組織的鼓勵扶持力度,現就對初創期創業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實施補貼的初創期創業組織的范圍

意見所稱的初創期創業組織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在本市注冊登記18個月以內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二、關于初創期創業組織的社會保險費補貼

(一)初創期創業組織吸納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但以當月為補貼對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為限。補貼期限應在初創期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補貼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二)創業組織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受理

創業組織應攜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注冊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2、區縣審核

區縣失業保險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創業組織的注冊時間、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繳費情況等進行初審,并在網絡系統上做好相關操作。

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通過后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補貼金額劃撥到創業組織賬戶。

三、關于初創期創業組織的創業場地房租補貼

(一)初創期創業組織在開業園區以外租賃符合條件的經營場地開展創業活動,并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的,可申請創業場地房租補貼。

(二)申請房租補貼的初創期創業組織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地與注冊地一致,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2、已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3、租賃固定創業場地開展經營活動滿一年及以上;

4、按租賃協議繳納房租;

5、創業組織應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房租補貼金額根據創業組織當年實際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人數和當年度從業人員人均房租確定,但以創業組織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

年度從業人員人均房租的計算公式是:年度租金/從業人員總數(從業人員包括本市戶籍的各類員工和外來勞動力)。

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在本組織連續用工和繳費滿1個月可以計入補貼范圍,滿10個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10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四)創業組織的房租補貼期限應在創業組織的初創期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

(五)創業組織申請房租補貼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受理

創業組織應攜帶以下材料向注冊經營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1)《創業場地房租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3)申請補貼人員名冊;

(4)經營場地產權證復印件,租房協議及房租支付憑證的原件、復印件;

(5)簽訂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憑證的原件、復印件。

2、區縣審核

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創業組織的初創期限、生產經營地與注冊地一致、獨立經營面積、從業人員真實性、實際支付房租和申請補貼金額、用工登記備案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對初審通過的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批。

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批同意的,給予房租補貼。

(六)房租補貼費用仍按現有規定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市承擔的部分,作為創業帶動就業的一條龍服務范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到創業組織賬戶;區縣承擔的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按本意見規范相關操作,確保對于初創期創業組織的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二)本意見規定的初創期創業組織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滬人社就[20**]**號)有關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一次性補貼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三)本市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轉制為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后,也可以按規定享受初創期創業組織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和經營場地房租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