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農資打假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5-31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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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農資打假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隨著農資打假工作的不斷深入,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了大量的農資違法案件,對于部分危害性大、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責任,取得了明顯的制裁效果和震懾作用。

為進一步完善農資打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大對制售假劣農資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聯合的《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及農業部《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現就在農資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統一思想,提高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認識

(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深入開展農資打假工作的迫切要求。一些重大假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不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極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才能充分運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對于維護法律的權威,規范農資市場秩序,維護農民的利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農資打假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所在。根據國務院分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農資打假工作中各自承擔著重要職責。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資打假行政執法過程中,對于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及時受理,并開展偵查。

(三)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徹查制售假劣農資行為的重要手段。當前,制售假劣農資行為呈現專業化、隱蔽化、網絡化和區域化特征。公安機關擁有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和豐富的辦案經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假劣農資源頭,搗毀制假售假網絡,徹底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突出重點,及時有效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

當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還存在移送案件標準、程序不明確等問題。綜合各地、各方面的工作實踐,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中,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確細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程序。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資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為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獸藥、化肥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刑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加強溝通,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明確移送標準,細化辦理程序,堅持刑事優先原則,將移送程序規范化。

二是強化證據收集,做好證據的轉換與銜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調取的證據移送給公安機關后,能否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是決定移送成效的關鍵問題。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收集、調取證據過程的規范化和合法性,加強與司法部門合作,做好證據的轉化和銜接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劣農資案件中,要及時、全面、客觀地收集涉案證據,以便進行準確定性。對涉及農業生產責任事故的,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農業部有關規定成立事故鑒定委員會,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損害程度鑒定報告書;涉及假劣農資貨值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現場全面清點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農資銷售金額的,要取得相關銷售臺帳或進銷貨發票等,必要時可請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助提供有關證據。

三是準確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時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后,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當地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應及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決定,確保依法嚴懲制售假劣農資犯罪行為。

四是加強移送后的工作銜接。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說明原因。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共商案情,并繼續提供有力證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要盡快開展偵查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完善相關制度,建立良好的協作配合機制

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積極加強協作,加強信息溝通、證據收集、預防暴力抗拒執法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聯動機制。

一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要發揮各級農資打假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定期交流農資打假工作動態、農資市場形勢分析以及個案線索等。要通過工作簡報、情況通報會議、政府辦公網絡平臺等多種形式實現資源信息共享,推動各部門共同查處。重大案件線索舉報,或者在執法現場查獲重大案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通報,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建立案件會商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加強案件進展會商協調。對重大復雜的案件,要召集農資打假各成員單位一起參加討論,并成立專案組,共同開展調查。在調查取證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時可征求法院、檢察機關的意見,避免因證據不足或定性不準而導致應移送的案件無法移送。

三是建立聯合行動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適時開展農資打假聯合行動,認真清查,仔細梳理,擴大案源,深挖線索,徹查制售假劣農資大要案件的源頭和銷售網點。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實行聯合辦案,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合打擊力度。

四是建立案件督辦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做好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督查督辦工作。重大案件要實行掛牌督辦、限時結案。案件查處進展情況要及時上報,需要上級部門協查、協辦的,要及時提出協查、協辦建議。

四、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監督考核和獎勵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農資打假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推動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積極構建和諧社會。一是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領導要高度重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積極建立主辦人員責任制、立案查處工作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定期向人大、檢察、監察機關報告行政執法情況,主動接受監督;三是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支持,積極探索案件查辦專項獎勵機制,為協作辦案提供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