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村級財務收支管理意見
時間:2022-06-03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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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收支管理,規范村級財務行為,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和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區委辦[*]4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鎮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村級集體工程項目財務支出監督管理
嚴格執行余農發[*]162號關于《余杭區村級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操作辦法》文件。
(一)財務發生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集體工程建設項目,報帳時需要提供:
1、招投標文件;
2、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書;
3、竣工驗收資料;
4、工程預決算書、工程結算審計資料;
5、3萬元以下工程,特殊情況經審批說明,可簡化手續;3萬元以上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還需有村民(社員)代表會議通過的書面決議。決算工程款必須審計。
(二)支付工程款和預付工程款必須憑本區范圍有效建筑工程發票付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憑白條支付款項。
(三)不得以材料發票抵工程發票。
(四)如發生憑白條支付和預付工程款項情況,事后承建單位又推脫拒開發票的,其稅金由同意支付簽字責任人和具體支付款項人承擔。
二、統一規范村干部報酬
村干部報酬必須憑村民代表大會評議、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文件為發放依據,各村、社區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和超標準發放。
(一)基本報酬憑鎮政府審核確認的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標準發放。
(二)交通、通訊費按鎮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
(三)村于部福利費控制數年初列入預算,并經村民代大會通過后執行。
(四)各項考核獎和重大項目推進獎憑鎮政府文件和通知發放。
(五)自本規定下發后,如發生無依據發放一律清退或扣回。
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一)各村、社區對非生產性開支要實行計劃管理,年初村經聯社提出預算,村三付班子集體討論,經村民(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報鎮審核確認,區農經總站備案。
(二)超出預算必須按上述程序追加預算,無追加預算鎮村會計服務中心不予入帳。
(三)超過預算20%的,除按程序追加預算外,還必須寫出書面說明并經鎮紀委領導逐筆審批同意后方可報帳。
(四)非生產性開支必須及時結、報帳,12月底前進行清理入帳,逾期不得入帳。
(五)招待費、公務活動費要按季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年終有決算,并報鎮備案。
四、加強貨幣資金監督、管理
(一)集體資金必須專戶保管,嚴禁公款私存;
(二)嚴禁多頭開戶及開存折戶;
(三)現金余額必須掌握在規定限額內,最多不得超過5000元,發生被偷、盜、丟失現象,一切責任均由出納承擔;
(四)對外投資必須民主決策,嚴禁出借資金或風險投資。
(五)村集體經濟不得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五、進一步規范集體資產發包、租賃以及處置管理
(一)集體資產發包、租賃,必須由村班子成員提出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并形成決議后方可實施;
(二)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
(三)及時足額收取發包、租賃款項,任何人不得擅自同意減免合同協議收入,誰同意誰負責。收取款項必須使用上級規定的統一收款收據,不得憑白條收取,收到款項后必須足額交庫、及時入帳,禁止現金坐支。
(四)公益設施處置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后方可實施,并實行公開招投標。
六、強化民主理財及審計監督
(一)村級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后方可實施(如集體資產發包、村級集體工程項目、土地征用、對外投資、購置和處置固定資產、核銷資產和應收款呆帳等)。
(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按月開展村級財務理財活動,要按照年度財務預算和變更預算的決議,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核。
(三)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對村發生的日常財務收支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規范性審核,并對原始憑證逐張簽字,業務費開支、村干部報酬須經理財小組成員簽字后方可付款。
(四)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按相關制度規定定期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完整。
(五)加強審計監督。各村、社區財務收支情況每三年至少輪審一次,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向群眾公開。對在審計中被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整改督辦,整改督辦不力的按《余杭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整改督查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七、涉及下例事項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村級集體工程建設項目未按《余杭區村級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操作辦法》實施,并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或集體資產嚴重損失的。
(二)村干部報酬發放違反規定,并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非生產性開支特別是招待費、公務活動費無故大幅度增長,且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的。
(四)村級資金未按規定管理造成村集體資金損失的。
(五)村集體資產發包、租賃及處置以及集體資金使用未按規定管理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按余杭區紀委、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農業局、監察局聯合發文[*]108號《余杭區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文件的相關條款,對照行為的程度進行責任追究。
八、本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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