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客運汽車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3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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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安全責任、治安防范和服務承諾等制度,不斷規范管理和提高服務質量。
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GPS監控分平臺,落實專人進行安全、經營情況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和車輛的考核制度。
三、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將經營信息通過IC卡刷卡等方式報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四、區域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要求設立出租汽車管理服務點,進行計價器刷卡管理,并對車輛車容車貌、駕駛員儀容儀表、經營行為開展經常性檢查,合格后方準繼續經營。
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服務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規定運價,使用統一印制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六、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按班車(公交)模式定點、定線營運。按規定制定合理的營運交接班制度,高峰時段不得交接班。
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在核定區域內經營,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核定區域外的經營活動。送客至核定區域外目的地后,不得在核定區域外兜客或停留候客。
八、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取得服務資格證方能上崗,并按規定使用服務資格證,實行證、車、單位對號管理。
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按章營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可舷驴?,有出租汽車??奎c的,進點停靠;
(二)、行車時選擇最合理的路線行駛,如有特殊原因,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
(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拼載他人;
(四)、按章收費并主動出具發票;
(五)、出城時自覺進行出城登記;
(六)、不發生約定用車無故失約、空車待租停車不載客等拒絕載客行為;
(七)、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及時歸還失主或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侵占;
(八)、配合管理部門各類調查和監督檢查。
十、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止得體大方,對乘客熱情、禮貌,用語文明;
(二)、服裝整潔,穿著規范;
(三)、儀容端莊,文明衛生;
(四)、不在車內吸煙。
十一、客運出租汽車應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并按規定安裝出租標志燈、GPS終端設備、稅控刷卡計價器和安全防范隔離裝置、滅火器等設施設備。
十二、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外觀應保持良好:
(一)、按規定噴涂營運標志色。區內出租汽車核定經營區域不同,標志色應當明顯不同;
(二)、車身無破損,門窗玻璃齊全明凈、開閉自如,保險杠完好;
(三)、號牌完整、清晰;
(四)、車燈、頂燈完好,打開夜間燈的同時必須開亮頂燈。
十三、客運出租汽車車內設施、環境應保持良好:
(一)、按規定使用空調,保持車內溫度適宜,特殊情況,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調;
(二)、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器顯示屏無遮攔,語音提示完好;
(三)、按規定使用GPS設施,并保持完好;
(四)、安全防范裝置保持牢固,明凈;
(五)、副駕駛室平臺右側固定服務證件支架,服務證件有照片的一面朝乘客放置;
(六)、行李箱干凈,不得放置無關物品;
(七)、車內無異味;
(八)、按乘客意愿使用音響。
十四、客運出租汽車應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一)、保持車容整潔。做到車輛內、外部無積灰積塵,每天至少清潔1次,如遇雨天,在雨停后兩小時內必須保持車輛清潔;
(二)、按規定使用座套。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使用統一白色布質座套,5月1日至10月31日使用統一定制座套。座套應保持清潔、牢固、平整。對于污漬面積超過4平方厘米或破損面積超過1平方厘米的布質座套,不得繼續使用;定制座套有斷裂、脫線、老化、變色等現象的應及時更換;
(三)、車內定期消毒。
十五、客運出租汽車應按規定張貼各類標志:
(一)、在車身前門兩側標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名稱,車身后部兩側標明*監督電話;
(二)、在后小三角玻璃上下側張貼由物價部門監制的價格標簽;
(三)、前擋風玻璃右上側張貼有效車輛審驗等標記;
(四)、車內副駕駛座前臺應明示車內禁煙標志;
(五)、未經批準,不得在車內外張貼、噴印其他文字、圖形,不得在車內懸掛物件。
十六、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車費和有關費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和有關費用:
(一)租乘的車輛未按照規定安裝計價器,或者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或者不出具發票的;
(三)租乘的車輛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達目的地的。
*、客運出租汽車運力投放可采用服務質量招投標、競投、行政審批等方式進行。通過競投方式的,競投票的數量與企業規模、經營考核情況掛鉤。
十八、客運出租汽車投放時間、經營區域、車型等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
十九、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有限期使用,尚未確定營運權使用年限的,應當在車輛更新時確定。營運權期滿后無償收回。
二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建立投訴受處理制度,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
二十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累積積分。根據記分情況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停業整頓。根據記分情況對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培訓教育,或者暫扣服務資格證,直至注銷服務資格證。
二十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定期公布,接受監督。服務質量考核結果與車輛年審、評優、運力投放等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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