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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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根據國家、省、市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項目管理規定
(一)國家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依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執行。
(二)省、市級造地增糧富民工程項目依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執行。
(三)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占補平衡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委托各鄉鎮政府作為業主單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二、項目報批程序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各鄉鎮政府根據本鄉鎮實際選擇造地條件優越的地塊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規劃設計??h國土資源局初步核實后,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核實意見,經縣政府同意后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立項。
三、項目單位工作職責
(一)項目批準立項后,各鄉鎮負責做好項目的規劃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負責協助項目規劃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的評審工作,并與鄉鎮政府簽訂委托協議書。
(二)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要成立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協調小組要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協調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協調解決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困難和問題。
(三)各鄉鎮政府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依法依規招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正式招標前,招標人應向媒體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對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五)項目開工前,鄉鎮政府應將項目涉及地的基本情況進行公告,接受群眾監督。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新增耕地面積、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設計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監理單位等。公告后,群眾對項目公告內容不清楚的,由鄉鎮政府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解釋。
(六)項目開工前,鄉鎮政府要嚴格督促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計劃,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備案。施工計劃應嚴格按項目批準文件規定的工期安排,進度計劃應明確每月工程量。項目開工后,鄉鎮政府要嚴格督促建設單位按進度計劃、質量要求進行施工,督促監理單位每月以報表形式將工程進度、質量情況報送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報送時間為每月最后一天。
(七)項目實施中,鄉鎮政府應在每月5日前組織監理、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對施工單位上月完成的工程進行檢查。對符合工程質量的工程予以認定,并形成書面報告。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工程出具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檢查報告應有業主、監理、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三方負責人簽名。
項目實施中,建設單位發現項目規劃設計有不合理的,應及時向工作協調小組反饋意見,由工作協調小組向設計單位反映實際情況。設計單位負責解決設計中存在的問題,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由業主、監理、項目承擔單位三方同意,并報上級部門審核、批準。
四、項目資金撥付
嚴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撥付:
(一)國家級項目資金撥付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執行。
(二)省、市造地增糧項目資金撥付按《*省省級造地增糧富民工程資金管理辦法》文件執行。
(三)縣級項目資金從縣財政專項資金(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中支出,項目資金分二次撥付。項目全面竣工并經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合格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按工程款總額的95%進行第一次撥付;工程驗收合格并耕種一年后,項目新增耕地未產生撂荒,并初見效益,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將剩余5%管護費進行第二次撥付。
五、項目移交
項目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將土地和有關設施移交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鄉鎮政府要落實耕作主體,并督促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建立管護制度,保證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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