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畜牧業小區建設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4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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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畜牧業小區建設管理工作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畜牧業發展,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畜牧業發展的決定》(**政發〔2004〕36號)和市政府《關于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及規劃管理的實施意見》(**市政發〔20**〕30號)、《**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9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郊畜牧業發展的實際,現就城市規劃區內畜牧業小區建設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畜牧業小區的總體標準

(一)畜牧業小區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集中飼養某種特定畜禽,由政府推動和統一協調,在企業和養殖大戶的帶動下,以養殖主體自愿參加、自主經營、互助合作的方式,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品種、人畜分離、集中建設、配套服務、規模生產、分戶飼養的原則,達到安全、優質、高效、增收的目的,以合作組織為載體的新型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模式。

(二)畜牧業小區占地面積不應少于20畝;要結合飼料、畜禽產品運輸情況修建專用道路,并與公路干道相通;小區內生活區與生產區分開,設有專門飼養員居住和行政辦公區域、獸醫室、病畜隔離室、病死畜禽和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場所;畜禽舍要布局合理,總建筑面積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應成立小區管理組織,有必要的防疫、防火、防盜、營銷等措施和制度。

二、規劃及用地總體要求

(一)城市規劃區內各鄉鎮(街道)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制定畜牧業小區建設用地規劃。畜牧業小區建設用地規劃原則上要安排在機動地中,對確實沒有機動地或機動地不適宜畜牧業小區建設的,鄉村兩級要遵照自愿、合法、有償、公平的原則,指導農民通過土地流轉予以解決。鼓勵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設畜牧業小區。對確需占用耕地的,主要實行土地入股、租賃等辦法。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建設畜牧業小區。

(二)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在上述區域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企業必須達標排放,并逐步遷出。

(三)按規劃在3年內擬征用的土地上,原則上不得建設畜牧業小區。

三、用地審批

(一)新建畜牧業小區用地,須履行以下審批手續:建設申請人填寫市動監局統一印制的《**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畜牧業小區用地申請書》,向屬地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鄉鎮(街道)政府;鄉鎮(街道)政府同意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初審同意后,在3個工作日內送市動監局復審;市動監局復審同意后,將相關資料送市規劃局審批,經市規劃局認定符合規劃要求的,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爾后由市規劃局在規定時限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將相關資料送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國土資源局、動監局及有關區政府備案,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到現場放線定位。放線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設。

(二)需要在畜牧業小區用地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畜牧業小區建設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申請建設的,由規劃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在畜牧業小區建設的重點控制區域外申請建設永久性建筑的,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其余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本文件下發前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畜牧業小區,由規劃、動監、國土、城管部門共同掌握,妥善處理。

四、建設與使用管理

(一)畜牧業小區建設用地視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二)畜牧業小區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及城市規劃的規定,未經批準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三)畜牧業小區建設應當按照《**市規范化畜牧生產小區和規模場標準》進行。凡符合市政府鼓勵畜牧業發展的有關政策、確實從事畜牧業生產、按畜禽養殖特點建設、對土壤耕作層不會造成破壞,畜禽舍為根據規劃和國土管理等部門要求隨時拆除的臨時性建筑的,屬生產型畜牧業小區;畜禽舍建設標準較高的,為永久型畜牧業小區。

(四)在畜牧業小區建設和使用過程中,不得破壞土地種植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污染。在耕地上建設畜牧業小區的,畜禽舍地面必須先用塑料薄膜覆蓋,并鋪上一層磚后,方可進行建設;確需打水泥地面的,必須在磚上面鋪混凝土,確保耕作層不受破壞。

(五)已建成的永久型畜牧業小區在國家征用土地時,建設申請人必須主動拆除一切建筑物,國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六)畜牧業小區用地承包期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建設申請人負責恢復。對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凡以畜牧業生產為名進行畜禽舍建設,實際上改變用途或者騙取國家征地拆遷補償的,或未按程序申報審批的,在土地即將征用前搶建、搶植、搶養的,由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清理查處并無償拆除。凡建成2年內未進行畜牧業生產的畜牧業小區,一律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強制拆除。

五、責任分工

(一)市動監局要按照《全市畜牧業發展倍增計劃》的總體進程和發展趨勢,對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畜牧業小區的規模、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提出畜牧業小區發展的具體意見;要加強對畜牧業小區建設的監管。

(二)市規劃局要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畜牧業小區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市國土資源局要做好城市規劃區內畜牧業小區的土地監管工作。

(四)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不符合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進行清理查處并無償拆除。

(五)市環保局要做好城市規劃區內畜牧業小區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關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委會要站在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依法規范管理、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畜牧業發展的高度,認真做好相關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