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8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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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意見》(**政發〔20**〕26號)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農村勞動力實現向非農產業的大規模轉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思想的充分體現,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是農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維護城鄉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我區屬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欠發達縣(區),農村勞動力約占勞動力總量的49%,除在外務工的2萬余人外,每年大概還有2—3萬農村富余勞動力常期在市區從事建筑、裝修、維修、搬運、家政、鐘點工等臟、苦、累工種。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管理、服務已經成為關系我區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全局性戰略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提高農民就業能力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努力為農民進城就業創造一個平等、寬松的環境,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更快發展。
二、實行城鄉統籌就業,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不合理限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中、省、市的相關要求,取消涉及農民進城務工的各種審批項目,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行業和職業工種限制,不得干涉用人單位自主合法使用農民工。勞動就業部門要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和實行適用于城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統一的勞動管理及就業登記辦法。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盡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要嚴格執行省、市、區物價、財政部門關于務工人員收費的有關規定。為務工人員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收費,必須符合“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決糾正和制止各種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公安、勞動保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的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流動人口婚育證等,除收取必要的證書工本費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管理、服務性收費。對符合遷轉戶口條件并提出申請者,公安機關要及時辦理。
三、加強對農民工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
農民工就業必須達到年滿16周歲的法定就業年齡,具備一定勞動能力或必要的職業技術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要到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登記,從事特種作業或技術工種的,必須依法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一)公安部門對農民工實行暫住證一證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6號)規定,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落戶條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信息服務網絡、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向社會職業需求信息、崗位空崗信息和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為農民工進城務工、及時掌握用工信息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提供方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基層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要向進城求職的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計生部門要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開展經常性計劃生育法規政策、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知識等宣傳教育活動,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為外出18—49周歲的農民工(包括未婚、已婚的男性和女性)辦理婚育證明。
(四)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經費保障機構。財政部門要合理核定各相關部門用于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支出成本,按照輸入地屬地管理原則,將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按照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預算中予以安排。農民工輸出培訓的資金,要嚴格執行《**省勞務輸出培訓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和用途,??顚S?,按照分級預算、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報帳制。區財政部門要從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經費,用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四、做好農民工職業培訓和子女就學工作
(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認真實施**省《關于貫徹落實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實施意見》,充分利用現有的、具備一定培訓條件的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為農民工提供勞動技能、生產安全、基本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擇業意識等方面的培訓,有效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就業能力;對具備相應條件并有創業意向的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創業成功率。農民工培訓經費由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負擔。同時,鼓勵農民工自愿按需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鑒定要尊重農民工意愿,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農民工參加收費鑒定。
(二)開通教育“綠色通道”,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區教育局和轄區各有關院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04〕16號)各項規定,保證所有務工人員子女有學可上。對來自國家貧困地區且全家居住地在農村,或父母有殘疾的學生,經民政、教育部門審核證明,可以享受就讀縣區的優惠政策。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到公辦學校就讀,雜費按當地學生相同標準收取,除此之外,學校不得再收取借讀費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贊助費。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實維護進城就業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用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條件。為農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須具備一定的衛生條件,并保證農民工的人身安全。農民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及時真實的報告事故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農民工,上崗前后均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職業中毒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給予積極治療。嚴禁安排未成年農民工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危險作業。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適合進城農民特點的勞動合同文本,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進城就業農民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民工收取保證金和抵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農民工的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切實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重點檢查用人單位工資報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等情況,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進行查處,保障農民工依法獲取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休息休假等權利,落實勞動法規定的各項待遇。對農民工舉報、投訴的勞動違法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及時受理、優先查處。
(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及時立案,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依法快速審理,對涉及農民工基本生活的問題,可以先行裁定企業給付。對迫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等爭議案件,可視情況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仲裁費用。
(四)工會組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活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對符合加入工會條件的農民工可吸收加入工會組織。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企業工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并向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
(五)用人單位必須為已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手續。農民工較多、工傷和職業病風險程度高的建筑、礦山等行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發生工傷的農民工依法進行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對發生工傷的農民工,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其工傷費用。建筑施工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建筑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
六、加大清理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力度,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力度,重點打擊職業介紹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取締各類非法職業中介機構。要將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管理,作為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經?;?、制度化軌道。每年要配合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及農民工有序流動工作,適時對勞動力市場的所有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引導和規范自發形成的零工市場。
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主體的普法宣傳活動,將有關政策宣傳到基層鄉鎮和企業,進一步增強進城就業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形成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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