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規?;i養殖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8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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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有關單位:
為了促進全縣規?;?/a>生豬養殖有序快速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220號)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扶持發展茶葉生豬烤煙中藥材蔬菜五大產業及蠶桑后續產業的決定》([2006]3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規?;i養殖供地原則
1、企業和個戶規?;i養殖所需用地,必須符合**縣規?;笄蒺B殖業發展規劃、**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2、鼓勵企業、個戶規?;i養殖時充分利用鄉(鎮)村辦企業閑置土地、廢棄地、空閑地、原有宅基地、空置房屋、圈舍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3、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二、規?;i養殖供地政策
1、企業生豬養殖在200頭以上,個戶生豬養殖在20頭以上的,經縣農業主管部門對其養殖數量、投資金額、建筑結構、供地面積、圈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和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建設規模進行審核備案后視為規模化養殖。
2、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i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i養殖需用地的,實行分類管理,圈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納入年度用地計劃予以安排。
三、規?;i養殖的供地程序
1、申請規?;i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后,向縣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B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申請內容應載明用地位置、范圍、地類、面積、投資額度、圈舍結構、使用年限等情況。同時向縣城建部門提交規劃選址報告,符合城建選址規劃及用途的,由城建部門下達選址意見。
2、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i養殖的,經縣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鄉鎮人民政府和轄區國土所要現場踏勘,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持相關申報材料到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擬由用地企業或個人要按規定應與當地村民委員會簽訂復耕保證書,繳納土地復耕保證金,屆時按要求恢復成耕地。新建選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3、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i養殖的,經縣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鄉鎮政府、轄區國土所和縣國土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持相關材料到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要按有關規定簽訂復耕保證書,繳納土地復耕保證金,屆時按要求恢復成耕地。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規?;i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h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生豬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四、規模化生豬養殖的服務措施
1、興辦規?;i養殖的企業或個人,應拿到鄉鎮、農業、城建、國土部門的書面備案同意用地文件后,方可用地。
2、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國土、城建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確保規模化生豬養殖健康有序發展,為企業和個戶服好務。
3、城建、國土等執法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用地情況發生。規?;i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對擅自改變養殖用地用途、移動位置、借生豬養殖之機圈占土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4、其他規?;B殖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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