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23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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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管理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對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進教育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對教育多樣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動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個別學校辦學師資力量薄弱,實驗實習設備短缺,財務管理、教學管理、安全管理不規范等。對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認真加以解決,真正使民辦教育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二、加強民辦學校的設置和審批管理

(一)規范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各類民辦學校(含教育

培訓機構,下同)的設置均由舉辦者向屬地教育或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然后根據審批權限和程序予以申報和審批。實施本科教育以及師范、醫藥類??平逃母叩葘W校,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民辦高等職業院校的設置由市政府審查審核,報省政府審批;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專修學院)、社會自考助學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民辦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由申辦學校屬地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備案;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及文化補習類培訓學校由屬地區縣教育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

舉辦實施高級及其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市勞動保障局初審,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舉辦實施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舉辦實施初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各級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外國教育機構來華同中國教育機構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執行。

各類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嚴格執行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必須有穩定的教學場所,校舍應擁有房地產產權,租賃教學場所辦學的,不予審批。民辦學校的設置應以同類國辦學校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為依據,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當地教育結構與布局要求,否則不予籌設或審批。民辦學校教學場所的變更,必須經教育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勘察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同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三)認真履行民辦學校的審批程序。民辦學校的審批按照行政考察、專家實地評估、民辦教育設置評議委員會會議通過三個環節進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據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照民辦學校相應的設置標準,對已經審批和籌設的民辦學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從學校設置、辦學標準、教學條件、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對現有民辦學校進行依法規范,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學校,要限期整改;籌設已滿3年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要停止籌設,舉辦者應重新申報。

(四)整頓民辦學校辦學秩序。教育、民政、勞動保障、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定期組織聯合檢查,對未經批準的亂辦班、亂辦學行為進行及時清理整頓,對違法辦學予以強令取締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對辦學者造成群眾經濟利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民辦學校的辦學管理

(一)理順民辦學校管理體制。民辦高等學校(含非學歷教育)在省教育廳指導下,市教育局負責管理,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由市教育局負責管理,學校所在區縣教育局予以協助;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及文化補習類培訓學校全部由屬地區縣教育局負責管理。民辦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培訓學校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審批權限負責管理。對已經批辦的民辦學校,要按照上述原則辦理移交手續,理順管理體制。

(二)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和黨團組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辦學中的重要問題必須提交決策機構集體研究,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理事長、理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報審批機關審批。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配齊黨團干部,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辦小學要建立少先隊組織,配備少先隊大隊輔導員。

(三)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的財產歸學校所有,出資人要認真履行出資義務,做到按時、足額出資,投入學校的資產經社會中介機構驗資后要過戶到學校名下。辦學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產權屬于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轉移。

(四)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法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如實報告財務收支、資產變動情況。對弄虛作假,設立虛假財務、資產報告和“賬外賬”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和舉辦者的法律責任。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管理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更不得存入個人賬戶。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

(五)加強對民辦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審批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在審批設立民辦學校時要依法依規認真審查,使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設學條件。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六)加強招生宣傳管理。重點是對招生簡章和廣告加強管理。民辦學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廣告和簡章,需經省教育廳審核;在全市范圍內招生的,需經市教育局審核;在區縣范圍內招生的,需經區縣教育局審核。民辦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培訓學校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招生簡章和廣告重點審核學制、收費、發證、就業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亂承諾等虛假成分。未經審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印發、刊播招生廣告、簡章和宣傳材料。對不能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必須注明取得學歷的途徑(如與其它學校聯合辦學、自學考試等)。招生廣告和簡章審核文號必須與廣告和簡章內容同時。對未按審核權限報批或擅自更改內容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民辦學校要自覺維護當地的招生秩序,根據審批名稱懸掛學校牌匾,不得擅自變更或增減文字,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范圍、拔高辦學層次以及通過招生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搶生源。

(七)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管理。民辦學校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教學和管理人員,精心組織、科學設計教學活動,牢固樹立質量意識,維護自身的辦學聲譽。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使用國家規定的教材,開全課程,開足課時。民辦職業院校要重點加強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培訓。

(八)加強安全管理。各民辦學校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處置預案。要經常對教學、生活環境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是否到位,校園、宿舍的安全保衛工作是否細致完備,傳染病、食品、生活飲用水等公共衛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無保障,并切實將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要落實安全管理人員,確保教育教學和學生生活場所在使用時,至少有一名專職管理人員在場,并做到全過程參與。

(九)加強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物價部門關于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接受學歷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示;對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民辦學校應到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收費公示欄。收費應使用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正式發票,并自覺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年度審驗。嚴格禁止高收費、亂收費;嚴格禁止以“建?;稹薄ⅰ敖逃齼浣稹钡让x,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嚴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學校主要舉辦者的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的學費收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統籌。

民辦學校學生注冊入學后,因學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學的,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后,學習時間不滿一周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十分之一收費,滿一周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因學???、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者其它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退還全部費用。

(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和年檢制度。主管部門對所管理的民辦學校每年要進行一次綜合督導檢查,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學校辦學中存在的問題。登記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要按規定參加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檢。同時各級教育部門要成立由教育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負責,計劃財務及民辦教育主管科室參加的民辦學校財務監管小組,重點檢查民辦學校財務情況,及時了解舉辦者資金投入及從事辦學活動情況,保證辦學資金安全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十一)加強民辦教育管理隊伍建設。各級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民辦教育管理工作責任制度,明確民辦教育主管科室、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負責抓好民辦教育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在民辦學校數量多、管理任務重的區縣,可設立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本地民辦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權限向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委派專、兼職督導員,依法監督、引導民辦學校端正辦學方向,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學校管理,并及時了解掌握學校辦學的具體情況,主動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增強其依法辦學、誠信辦學的意識,引導民辦學校重視社會效益,重視自身價值和形象,不斷增強民辦學校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

四、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屬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民辦教育的有關扶持政策,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采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辦學。鼓勵發展民辦高、中等職業教育和各類職業技術培訓。初中、小學屬義務教育,在地方政府舉辦的公辦義務教育滿足適齡學生就近入學需求的基礎上,可以批準舉辦少量辦學條件好、教學質量高、具有突出辦學特色的民辦學校,以滿足社會對教育多樣化的需求,但要嚴把準入關。不得將公辦義務教育資源改為民辦,不允許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搞“校中?!焙汀耙恍芍啤?。目前依托公辦學校舉辦,按民辦學校性質運營,但不符合“四獨立”要求的學校,必須盡快規范,達不到規范要求的予以取締。

(二)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評選先進、政府貧困生救助、國家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強民辦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為教師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活動創造良好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要按照有關政策和公辦教師標準繳足養老保險費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養老保險,促進民辦學校教師隊伍的合理流動。

(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并完善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縣(區)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學校教職工的人事檔案。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務聘任、業務培訓、表彰獎勵、教齡和工齡計算、科研項目申報與經費支持、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招聘的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師,當地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學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據當地戶籍管理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五)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它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它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必須在準確核算辦學結余、賬目公開透明、董事會(理事會)集體研究并報審批機關或委托管理部門核準后確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及其它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新建、擴建民辦學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享受國家用地、建設優惠政策的民辦學校在存續期間,辦學資產只能用于辦學,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學校停辦,其資產處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對為民辦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使用。

五、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把民辦學校發展的重點轉移到穩定規模、規范管理、提高質量上來。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金融、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民政、衛生、物價、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學校管理機制。

教育部門要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評估和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存在問題比較突出和比較嚴重的,要停辦,直至撤銷辦學資格。要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民辦學校的辦學信息。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抓緊完善學生的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要及時發現、及早處置辦學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存在招生人數明顯下降、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增多等辦學風險隱患的學校,要加強重點監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預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學校和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優化結構布局,推動其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物價、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狀況的監管。有關部門對不按照國家規定收費、退費的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進行依法查處,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對違反國家規定虛假廣告、簡章或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的學校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管理混亂、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民辦學校及周邊的治安管理,持續開展環境整治工作。

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促進、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規范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傳民辦教育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積極貢獻,宣傳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氛圍。各類新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廣告和簡章。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統一思想認識,明確任務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近期,各區縣要對本地民辦學校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環節進行一次排查,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學校,組織力量幫助整改。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切實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學校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