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化解鄉村債務意見
時間:2022-06-25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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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推進農村綜合改革,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控制和化解我市鄉村債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核實債務數額
1.核實村級債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去年村級債權債務清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特別是截至20*年12月31日的村級債權債務項目和數額,要逐村逐項審核,切實明確債權債務數額。
2.全面清理鄉鎮債務。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對20*年12月31日以前鄉鎮政府(含“七站八所”)的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并分級審核。
3.嚴密監測鄉村債務。市、區縣(市)、鄉鎮財政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分別對鄉鎮債權債務和村級債權債務進行分類,逐項登記造冊,建立債權債務臺賬和電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建立鄉村債權債務數據電子管理系統,設立債務警戒線,及時記錄和反映鄉村債務動態,對鄉村債務及其風險進行監控和評估。
二、堅決制止新增債務
1.規范鄉鎮政府經濟行為。不準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不準為任何單位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不準采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不得舉債發放干部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不準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不準直接或變相向村級組織轉嫁負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嚴格鄉村財務管理。要精簡人員,壓縮開支。加快推進鄉鎮綜合改革,切實精簡機構和人員。嚴格控制村組干部人數,提倡村支兩委交叉任職、村干部兼任片、組長。各地要以縣為單位建立規范的村組干部誤工補貼制度。要深化和完善“鄉財縣管鄉用”的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保工資、保重點”原則,嚴格鄉鎮支出程序,嚴格控制開支標準,規范支出范圍。要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推行“村賬鄉代管”制度,實行會計電算化,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重點抓好村級民主理財相關制度建設。要嚴格財務預決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原則,做好鄉村財務預決算,強化鄉村預算約束。要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不準超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控制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不得強行以資代勞。
3.確保鄉村組織低限運轉。市、區縣(市)財政嚴禁截留挪用鄉鎮和村級的轉移支付資金,確保及時足額落實和撥付到位。從今年起,進一步加大對鄉村的轉移支付力度,建立村級低限運轉保障機制,保障鄉鎮低限運轉所需的人員經費和辦公、維修、會議、交通等公用支出,進一步完善鄉鎮控制開支的具體措施。具體標準是:小規模村3萬元以上,中等規模村4萬元以上,大規模村5萬元以上。
4.切實減輕基層經濟負擔。各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嚴格按照“誰辦事,誰拿錢”的原則辦事,不留資金缺口。對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的涉及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必須足額安排資金,原則上不得要求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區縣(市)、鄉鎮要建立項目預審機制,凡超出鄉村承受能力和當地農民收入水平、違背農民意愿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上馬”;不得讓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搞集資攤派加重農民負擔;不得開展要求鄉村和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不得面向鄉村舉辦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學習培訓活動和部門慶典活動;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不得向鄉村攤派報刊、書籍征訂任務,每個村500元報刊訂閱費用采取由縣財政統一付款的方式,禁止村級超標準訂閱報刊、書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維穩、民兵訓練、征兵、強制性動植物防疫等涉及基層的具體工作,要足額安排工作經費,不得把經濟負擔轉嫁給村級組織,也不得額外增加村級組織的經濟負擔。
三、積極穩妥地化解債務
1.明確鄉村債務處理原則。處理鄉村債務要區別輕重緩急,采取有力措施,從農民群眾和鄉村干部最關心、利益關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農債務著手,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村干部工資等方面的債務,把確屬因用于鄉村公益事業而造成對農民個人、鄉村干部、鄉村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具體問題處理中,對拖欠鄉村干部的工資、補貼和獎金,個人墊付的辦公、差旅、接待、租車等費用,一律只還本不付息;對自立項目、超標準為干部職工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所欠的個人款項,應在清理核實后沖銷,不列入債務范圍。
2.積極化解鄉村債務。各地要結合實際,制訂化解鄉村債務的工作規劃,繼續采取清收還債、核銷減債、結轉沖債、剝離消債、降息壓債、籌資抵債、變現還債、節支化債等多種辦法,多策并舉,積極開展債務化解工作,確?;忄l村債務目標落到實處。
3.妥善處置鄉村債權。要運用組織紀律和司法手段清收單位和個人對鄉村的借款或占用的流動資金,嚴厲打擊逃債行為。要穩妥清收歷年農業稅及其附加尾欠,對農戶認可的農業稅及其附加尾欠,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該減免的要堅決減免,能豁免的應予豁免,應該清收的要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組織清收。在中央關于處置鄉統籌村提留尾欠新的政策出臺前,要堅決執行國務院關于暫停清收鄉統籌村提留尾欠的有關規定。
4.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從今年起,區縣(市)政府要利用現有政策,整合現有資金,從新增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償債基金,對鄉村化解債務的重點項目按比例予以補助。市財政從今年起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專項獎勵資金,獎勵在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縣(市)也要設立相應的專項獎勵資金。
四、切實加強對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
1.強化組織協調。市委、市政府成立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委分管領導、常務副市長和分管農業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農村辦、市財政局、市農村經營管理局、市委組織部、市糾風辦、市審計局、市人事局、市發改委、市法制辦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農村辦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市財政局、市農村經營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并從相關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日常工作班子,負責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的日常綜合協調、檢查、督導和考核工作。各區縣(市)也要組建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2.加強部門配合。市、區縣(市)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扎實做好這項工作。農村辦、財政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指導、督查作用,推動各項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政策和措施的貫徹落實;糾風部門要嚴肅查處鄉村違規舉債行為;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和督促對鄉村各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及時撥付,保障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償債基金、獎勵資金、債務監測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實施對鄉鎮財政收支的監督管理,落實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專項基金;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和推動落實控債、化債綜合考核機制,并負責將考核結果與縣鄉黨委、政府及其領導干部的晉級、晉職、評崗、評優緊密掛鉤;審計部門負責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對下撥到鄉村的專項資金審計;經管部門負責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和村級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的審核;法制部門要負責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處理涉及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問題的行政復議。
3.改革考核體系。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樹立不借新債、減少舊債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縣鄉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要把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納入對各級黨政組織和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出現新增債務的鄉鎮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化解,在鄉村新債未化解前,鄉鎮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要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
4.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要建立健全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違反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政策和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或向鄉村轉嫁負擔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地鄉村干部職工的借款、擔保借款和占用的流動資金,必須在今年9月底前償還,對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時還清的、未按時追還到位或代為還清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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