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業產權改革意見

時間:2022-07-02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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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業產權改革意見

為進一步調整和理順集體林經營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造林步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推進我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以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機制為目標,動員和依靠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群眾和其他經營主體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加快綠化步伐,促進林業發展,為建設綠色遷西、生態遷西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堅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和提高造林綠化質量,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2、堅持各種經濟成分共同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鼓勵有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以多種形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平等享有承包經營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利。凡將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堅持改革與穩定并重的原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防止由于政策多變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和森林資源的破壞。

4、堅持尊重群眾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民主決策,自主確定集體林經營管理形式,自主選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案。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過程中要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村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必須經具有表決權的全體村民民主表決,簽字同意率在2/3以上并經鄉鎮政府審定后,方可實施。

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重點和目標

(三)范圍和重點:本次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點是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宜林地。已劃定的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暫不列入改革范圍。權屬存在爭議的,由各鄉鎮政府按照《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當事人通過協商、行政處理、司法裁決等辦法明確權屬后再列入改革范圍;提倡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簽訂協議的方式解決權屬爭議。

(四)改革的目標:利用2006年一年的時間,在完成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把林地落實到山頭地塊的基礎上,通過改革,進一步明晰集體林的產權,完成林權登記發證,落實林業政策,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建立起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

三、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落實林地。縣林業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縣經濟和生態環境建設需要確定林業發展目標,參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二類調查)成果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經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報縣政府審批后認真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流域防洪規劃、城鎮建設規劃相協調。對規劃確認的林業用地,依法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林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和其他用地,有林地變更為無林地,生態公益林地變更為商品林地,從而確保我縣森林覆蓋率穩步提高。

(六)明晰集體林業產權。以現有的林地、林木權屬為基礎,按以下幾種形式明晰集體林業產權:

1、對“入社”以前劃定的自留山、自留樹繼續保持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穩定不變,長期使用,允許繼承。

2、對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自留山、自留樹,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保持個人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對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責任山、責任樹繼續保持個人的林地、林木使用權穩定不變;“三定”后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的自留山、自留樹應保持現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3、對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宜林地和劃定的責任山,已經按承包合同規定完成綠化的,保持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未按合同規定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納入本次改革范圍;沒有簽訂合同的要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沒有明確完成綠化期限的,要確定完成綠化期限。

4、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集體經濟組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的,其經營者未經林業局審批,擅自改變林地使用用途的,不核發林權證。

5、對本次改革前已經明晰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集體所有的有林地,保持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

6、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并已劃入國家重點公益林保護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已被個人承包經營的,保持個人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使用權不變,并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范圍,由村集體幫助其申領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7、對未列入公益林范圍的天然油松林、柞木林由集體統一經營,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經營方式,不得改變原天然樹種結構,以確保我縣的森林資源穩定。

8、目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商品林、經濟林,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聯戶承包;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確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經營主體經營,所得收入按規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繼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9、對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宜林地,采取直接分包到戶或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明晰使用權。

10、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將部分或全部使用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原經營主體與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原經營期限減去已經經營的期限;也可以經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根據原合同規定內容轉讓集體林地的使用權,并依法進行林權變更登記。對林改以前已經轉讓集體林地、林木使用權,合同有效的,應理順關系,完善合同,依法發放林權證。

11、對插花山,要明確邊界、面積。權屬明確,無權屬糾紛的,保持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穩定不變。

(七)依法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集體林產權明晰后,縣政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林權登記,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核發或換發國家林業局統一監制的林權證。林權登記和發證由權利人向縣林業局提出申請。林業局審查受理后,張榜公布30天,權屬無爭議的,依法進行登記,報縣政府確認林權,核發或換發林權證。權利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前,要與四鄰明確界線,經四鄰簽字認可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明確界線有困難的,由鄉鎮政府、縣林業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幫助明確。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經營的林木和林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2、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個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3、其他經營主體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經營主體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4、聯戶承包的或多戶分包的林木和林地,由承包戶協議推薦林權代表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出具聯戶所有人委托書、承包合同書、聯戶經營協議書;農戶要求單獨發證的,應分清界限后再登記發證。

5、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6、義務植樹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樹隨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7、在非林業用地上栽植的樹木,不進行林地使用登記,如權利人提出申請,可以進行林木所有權登記。

(八)完善流轉體系,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在明晰集體林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期限最長為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要堅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權利人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策,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后,依法簽訂合同,報縣林業局備案。

縣林業局要完善流轉體系,做好流轉服務工作;同時要積極籌備組建林業產權市場,為有流轉需求的各種主體搭建交易平臺,提供政策咨詢、林權變更登記、信息和資產評估等服務。

四、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九)加強領導??h成立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組織協調及重大問題處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各鄉鎮、村也要成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確定專職工作人員。

(十)科學制定方案。各鄉鎮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礎上,制定本鄉鎮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廣大群眾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十一)強化督導。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各階段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和市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各鄉鎮改革進展情況及經驗做法。各鄉鎮要抽調工作經驗豐富、熟悉農村政策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幫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思想,統一步驟,統一工作標準,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十二)加強宣傳培訓。縣林業局要做好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采用形式新穎、形象直觀、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宣傳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法規、方法步驟等,使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家喻戶曉。

(十三)保障所需費用。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所需的有關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支付;縣直有關單位和各鄉鎮政府對此項工作所需的費用也要給予支持。

(十四)確保穩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的政策面廣,利益主體多。在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妥善處理改革與穩定的關系,既要防止不作為影響改革進程,又要防止盲目推進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對條件不具備、群眾不理解、思想不統一、歷史糾紛多的地方,要在做好農民群眾的思想工作后再進行改革。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各鄉鎮政府要負起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各村要成立由老黨員、老干部、威信較高群眾組成的糾紛處理小組,逐一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利益糾紛,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實現“組間問題不出村,村間問題不出鄉鎮,鄉鎮間問題不出縣”??h林業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執法不到位引發亂砍濫伐林木、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