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合同幫扶工作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03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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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同幫扶工作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落實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完善紅盾護農、經紀活農、合同幫農、商標富農、權益保農、政策惠農和市場助農等工作機制,提高為新農村建設服務的效能和水平”的工作部署,按照《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號)的有關要求,現就認真做好涉農合同幫扶有關工作,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合同農業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基礎性地位,繼續加大涉農合同幫扶工作力度

加強“三農”工作,積極發展現代合同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近年來,各地合同監管部門按照總局統一部署,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中心工作,以合同幫農為抓手,為推進合同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做了大量的探索實踐,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個需要不懈努力的漫長過程,推進合同農業工作,也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開展涉農合同幫扶工作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增強服務“三農”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以維護農民權益和促進農民增收為己任,加大涉農合同幫扶工作力度。各地在合同幫扶工作中,要著重圍繞合同指導、監督、執法等各項職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幫農工作機制上狠下工夫。合同幫農工作機制主要包括:涉農合同行政指導工作制度;制定推廣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制度;“守合同重信用”涉農企業和農戶公示活動工作制度;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制度;打擊涉農合同欺詐行為工作制度;合同幫農工作考核總結制度等。

推進合同農業工作,關鍵在于規范合同簽約行為,重點在于提高合同履約率,核心在于增加農民收入。選擇重點涉農龍頭企業進行幫扶,是做好合同幫農工作的基礎,制定推廣切實可行的農業合同示范文本,是做好合同幫農的支撐點,積極開展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是解決農戶后顧之憂的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涉農合同欺詐違法行為,是維護農民權益,做好合同幫農工作的保障。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扶措施,選擇有特色的農產品或當地主要經濟作物等作為合同幫扶的切入點,以重點涉農龍頭企業作為合同幫扶的突破口,進行重點指導和幫扶。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認真總結以往合同幫農工作的經驗,以合同規范促進合同農業穩步發展,以合同監管鞏固合同農業既有成果,以合同執法保障合同農業良好環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幫農行政指導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合同幫農工作的水平

各地要針對涉農合同雙方法律意識薄弱、簽約率不高、合同條款不規范、履約和毀約比較隨意、涉農合同雙方互信度低等問題,建立完善合同幫農行政指導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合同幫農工作水平。

1.建立合同法律知識培訓制度,為推動合同農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各地在推進合同農業工作中,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識培訓,包括在新聞媒體開辦合同法律知識宣傳專欄;合同法律知識培訓班;合同爭議行政調解過程中和查處合同違法行為過程中的法律法規知識普及等,提高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夯實推進合同農業發展的基礎。

各地要把法律培訓工作列為涉農合同行政指導工作制度的重要工作內容,使培訓工作系統化、制度化、普及化。培訓內容的重點包括:簽訂書面合同和誠信履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涉農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訂農業合同的技巧;簽訂協議條款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何約定價格、質量標準及驗收等核心條款;如何識別農業合同中的陷阱和霸王條款;如何便捷有效地解決合同糾紛等。

培訓的對象,主要包括合同監管干部和涉農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是要加強對合同監管干部的法律法規培訓,特別是對工商所一線合同監管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合同監管干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提升合同幫農的檔次和水平。二是要加強對涉農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重點是涉農龍頭企業的合同法律知識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合同雙方當事人認識到,只有誠信履約,才能有效地保護雙方當事人近期、遠期以及預期的合法收益。三是在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要突出和加強合同法律知識培訓,使所有參與專業合作社的農戶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識,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自覺按照合同約定參與專業合作社的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2.加大基層維權組織建設步伐,建立完善合同幫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為農業合同雙方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在鄉鎮以及行政村設立“一會兩站”、鄉村維權站或者合同指導站,及時便捷地為涉農企業和農戶提供合同咨詢、簽約指導和糾紛調解等法律服務,是推進合同農業順利開展的一項有效措施。各地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基層維權組織的建設步伐,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幫農的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充分發揮“一會兩站”、鄉村維權服務站或者合同指導站的指導服務功能,為合同農業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

一是要積極推動和支持更多的區縣、鄉鎮以及行政村設立“一會兩站”、鄉村維權站或者合同指導站,加快基層維權組織的建設,使其覆蓋到推行合同農業的所有區域。在建設基層維權組織的過程中,要盡可能吸收更多的基層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相關中介組織、農業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和農戶代表等參加,增強其權威性和影響力。二是要明確基層維權組織的職責。主要包括對合同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合同簽約指導、合同履約監督、簡單的合同糾紛調解等。三是要加強對基層維權組織的指導,以基層維權組織為平臺,規范涉農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的簽約、履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合同農業市場交易秩序,推動合同農業穩步、健康發展。

3.建立完善“守合同重信用”涉農企業和農戶公示活動工作制度,引導當事人形成誠信守約的良好風氣。農業合同履約率低,是目前合同農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在于農業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誠信意識比較弱。各地要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為契機,大力表彰誠信的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在廣大農村形成誠信守約的良好社會風氣。

一是要把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納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范圍,并有所側重。要把涉農龍頭企業的合同信用情況,列入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重點進行動態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推進合同農業總體工作,對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單獨予以公示表彰。要采用科學的評價系統,使此項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要遵循自愿原則,注重質量、嚴格把關,不收費用。二是對“守合同重信用”農戶的認定公示,主要由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縣市范圍內進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關鍵是對農戶的具體評價標準要細化,指標要量化,做到公開、公平。三是對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擴大守信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的社會知名度,增強其榮譽感。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出臺優惠政策,對“守合同重信用”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給予政策優惠和相關扶持措施。工商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辦理年檢、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給予更多便利。

三、建立完善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廣工作制度,防范和避免合同糾紛

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具有指導性、規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制定和推廣好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對于規范、平衡涉農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霸王條款,有效防范和減少合同糾紛,大力促進合同農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在制定和推廣農業合同示范文本時,要形成工作制度,有目的、有步驟、有措施地實施。

1.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制定推行適合涉農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急需的農業合同示范文本。今年各地在制定頒布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重點是總結地市縣已制定的示范性農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推廣。除特殊需要外,地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制定新的示范性農業合同文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年將在適當時機,制定推廣適用全國范圍內的《糧食訂購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2.各地在制定農業合同示范文本時,對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性條款,要具體細化、明確,體現公平,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的權利要予以特別重視。對價格的約定,要建立動態性互惠互利價格機制,要通過采取推行最低保護價制度+二次分配制度等措施,能夠使農戶做到暢銷增收,滯銷保收。對價款的支付約定,要針對農村的特點,盡量推行現金支付、即時結算的條款約定,避免拖欠現象。對質量驗收的約定,盡量細化有關質量標準條款,如對農藥殘留指標的約定,要有明確的衡量指標,具有可操作性。對技術指導服務的約定,要根據農作物生長的特點和規律,約定詳細的技術指導服務內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明確具體,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3.做好農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工作。各地要做好農業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工作,重點是在擬推廣合同農業的地區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宣傳涉農企業和農戶采用農業合同示范文本對雙方的好處,以涉農龍頭企業為突破口,引導涉農企業和農戶積極主動使用農業合同示范文本。要把涉農龍頭企業(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推廣農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點,以點帶面,在合同農業中逐步全面推廣使用農業合同示范文本。

四、建立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制度和建立打擊涉農合同欺詐行為工作制度,為推進合同農業提供和諧安全的市場交易環境

目前在全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合同農業的基礎還比較脆弱,因此,建立維護和諧安全的合同農業市場交易環境至關重要。各地在推進合同農業的過程中,要根據本地區合同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加強農業合同行政監管,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建立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制度和打擊涉農合同欺詐行為工作制度。

1.建立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制度,營造和諧的合同農業市場交易環境。合同農業具有市場性、契約性、持續周期長和市場風險大的特點,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各地要結合當地農產品的特點和規律,建立完善涉農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快捷、簡便、高效的優勢,降低爭議雙方的訴訟成本,及時化解矛盾,提高農業合同交易效率,為促進合同農業發展,創造和諧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一是利用“一會兩站”、鄉村維權站或者合同指導站分布廣的優勢,建立快捷方便的合同糾紛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合同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二是要創新行政調解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吸收各方面專業人士參加,制定行之有效的調解工作制度,實現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不斷提高合同行政調解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三是重點指導基層工商所,積極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要特別重視苗頭性合同糾紛的解決,避免引起極端行為、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

2.建立打擊涉農合同欺詐行為工作制度,營造安全的合同農業市場交易環境。

維護合同農業市場交易安全,是推進合同農業發展的基礎。各地要認真研究分析當前涉農合同欺詐的特點、形式和規律,提出有效的對策,穩、準、狠地打擊涉農合同欺詐違法行為。要通過建立打擊涉農合同欺詐行為工作制度,整合現有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

一是要建立大案要案查辦制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辦工作,集中力量查處影響惡劣、群眾關注的典型涉農合同欺詐案件。對符合追訴標準,已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建立農業合同違法行為協調查處制度,對消費者投訴舉報或者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移交的涉農合同欺詐案件線索,要及時調查處理。對上級交辦或者其他部門轉辦的涉農合同違法案件,必須及時處理,并上報或者反饋查處結果,同時要做好異地查辦案件的協調工作。四是建立農業合同欺詐預警機制和農業合同欺詐案例曝光制度。各地要認真總結已查辦案件的特點,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社會涉農合同欺詐預警提示,對典型的農業合同欺詐案件,要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曝光,及時揭露農業合同欺詐的特點和慣用手法,提高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廣大農戶的識“詐”防“詐”能力。

全面推進合同農業工作,對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強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意義重大。推進合同農業,是一項涉及部門多、影響面廣、任務繁重的工作。各地要針對合同農業發展的情況,加大指導工作力度,建立合同農業工作考核總結制度,充分發揮各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合同幫農的合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按照總局關于認真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工作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以高度的政治感和責任感,把實事辦好、好事辦實,把實事、好事辦久,使廣大農民真正得到實惠。各地要以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的精神,不斷創新合同幫農工作機制,全面推進合同農業工作,幫助涉農企業和農戶以合同為紐帶,建立通暢的農產品銷售渠道,解決目前突出的農產品賣難問題,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為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構建平安農村,做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