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行政聽取意見
時間:2022-07-04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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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與行政許可事項有重大利益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本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查后,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其意見。
第三條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行政機關能夠知悉利害關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關利害關系人轉送申請書及申請材料。
第四條行政許可事項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許可申請及申請材料予以公告。
第五條利害關系人從其他途徑獲取有關信息并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關系其重大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提出。
第六條受理行政許可機構在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只要發現行政許可直接關系第三人的利益,都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此期間,任何利害關系人都有權進行申述和辯解。
第七條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第八條組織陳述、申辯活動,應在三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主要包括:事由、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九條組織當事人陳述、申辯活動,由業務承辦處室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條當事人可以親自進行陳述、申辯活動,也可以委托人進行陳述、申辯。
第十一條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活動一般應采取簡易方式進行;對于情況比較復雜,影響較大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參照聽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聽取雙方意見,確保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都有陳述、申辯的機會和權利,并對他們提出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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