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制度問題意見
時間:2022-07-06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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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3號)等的規定,現就本市實施企業年金制度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企業年金的原則
(一)企業年金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狀況自主建立。政府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二)建立企業年金時兼顧公平和效率,堅持民主決策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并按國家規定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
二、建立企業年金的范圍和對象
(一)依法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并已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業,均可按本意見建立企業年金。
(二)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其試用期滿的本企業職工在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均可列入企業年金覆蓋范圍。
三、企業年金的繳費和稅收政策
(一)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方式可按月繳納,也可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
(二)企業繳費額度,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三)按規定辦理企業年金方案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手續的企業年金計劃,企業繳費在規定的繳費額度內,可計入企業成本,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繳費的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企業年金的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中選擇受托機構,并由相關管理機構為其建立企業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
(二)企業繳費應當按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條款計算的數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
(三)企業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時,可綜合考慮職工的崗位、貢獻、本企業工作年限、年齡等因素,合理確定比例。當年度累計記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度一般不應超過本企業職工當年人均記賬額的3倍;對超過3倍實施企業年金分配的,需經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四)企業繳費已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并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相應增加歸屬比例;對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繳費已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全部歸屬職工個人。
(五)企業賬戶中的資金(包括企業繳費暫未分配的資金),可與企業新的繳費金額合并,用于職工個人賬戶的分配。企業賬戶中的資金結余一般不應超過企業當年繳費總量的10%。
(六)企業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應根據企業年金方案,確定個人賬戶資金和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未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辦理企業年金的申領手續: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
2.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出國、出境定居并已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
4.參保職工在職死亡的。
申領人應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方式領取企業年金。申領企業年金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實名制銀行賬戶復印件和符合申領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年金的監督檢查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負責對本市企業年金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企業通過集體協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確定的企業年金方案,受托人與企業、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按國家規定簽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應分別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齊全、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分別準予備案和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
(三)根據國家和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受托人應完整、準確、按時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并做好相應的統計分析工作。其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配合做好相關的統計報表工作。
(四)建立企業年金后,企業及其職工發生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的,不得繼續繳納企業年金;企業未按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五)如發現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在管理運作企業年金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市勞動保障部門應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及時糾正;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并視情況建議依法查處。
六、其他
(一)對因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轉出原企業且未有新接收企業的職工個人賬戶資金,由原受托人繼續管理。委托人選擇投資運營的,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委托個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委托人不選擇投資運營的,由原受托人存入銀行實行封閉式管理,待符合領取條件時一次性領取。
(二)本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計算。
(三)本意見自20*年*月*日起執行。下列文件同時廢止:市社會保險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的通知》、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單位工資總額超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數以上部分提取的養老保險費專項用于補充保險的通知》、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試行補充保險個人賬戶和補充養老保險金發放實施社會化管理的通知》、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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