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意見
時間:2022-07-06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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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已于20*年*月*日起頒布施行。為認真貫徹《條例》,規范*市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結合*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
《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規,將極大地推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正規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對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有重點地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
二、全面構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新機制
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市、區縣政府建立以“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為核心內容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新機制。
(一)單位負責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單位負責制,各單位要將內部治安保衛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工作、經營和科研等任務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
2、規范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和完善相應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時,及時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隱患和問題,研究制定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3、落實治安防范責任,嚴格內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維護內部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單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組織開展內部治安保衛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政府監管
1、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范圍,并要審核確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檢查、考核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督促同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對*市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要會同市公安局和市質量技監局制定具有行業、系統特點的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和防范標準。其中無國家標準的,由質量技監部門制定相應的地方性安全技術防范標準,并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同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指導、監督工作。
3、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指導、監督工作機制。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保衛隊伍和重點單位保衛機構建設;指導重點單位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檢查、督促單位整改違反《條例》的行為或治安隱患;依法查處單位內部發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衛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是指關系*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條例》規定,明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范圍,由區縣公安機關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單位,報同級政府批準,并報市公安局備案。各行業、系統要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此外,根據*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可適時予以調整。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確定后,各行業、系統要組織所屬重點單位明確其內部重要部位,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專門的保衛機構,配足專職保衛人員,并按相關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和防范標準,切實加強內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同時,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在主管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及時制定應對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非重點單位也要依照《條例》規定,嚴格落實相應的治安保衛工作措施。
四、全面提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的職業素質
市勞動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要大力推進*市治安保衛人員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并嚴格進行考核,全面提升治安保衛人員的職業素質。各行業、系統要鼓勵治安保衛人員參加職業資格和在崗培訓。對考核不合格、確不適合從事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人員,要及時予以調離。
五、大力推進單位內部治安防范建設
市、區縣公安機關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單位,要責令其當場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可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市、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治安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對依照《條例》規定,嚴格執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治安責任人、保衛部門及人員,由行業和系統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相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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