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7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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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強*局政風建設,健全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建立行為規范、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特提出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請貫徹實施。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公開,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制度;堅持實事求是,確保公開的信息準確、及時、可靠;堅持便民利民,重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社會監督,實現政務公開常態化、制度化。

二、政務公開內容和形式

(一)對社會公開內容

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條規定的*類政府環境信息。

(二)對內公開的內容

公開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獎懲;財務制度及收支;重要工程項目方案、審批及招投標情況;大宗物品采購情況;固定資產的處置情況;重大管理事項的決策;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政策規定;領導班子廉政勤政情況;其他應在內部公開的事項。

(三)政務公開的形式

政務公開的形式應從實際出發,靈活多樣。對社會公開的內容,通過公開欄、新聞媒體、辦事(服務)指南、明白卡、電腦觸摸屏、互聯網、新聞會等多種形式公布。同時,通過建立領導干部接待日制度和開通熱線電話、設立意見箱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單位內部公開的內容,以文件、會議、公開欄等形式公布。

(四)依申請公開

按照省政府有關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規定,受理、審查、辦理和答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依申請公開。

(五)免予公開

涉密信息;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損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事項;其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免予公開的事項。

三、落實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責任

1.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省環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進行。

2.局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本機關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負責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保密審查機制,受理并答復信息單位提出的政府環境信息保密審查。

3.環境信息中心使用全省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軟件平臺,負責網絡技術的培訓及指導,維護省環保局政府公開信息網絡平臺,并同時在省環保局門戶網站上建立信息公開專欄。

4.各處室、事業單位使用省政務公開辦和省經濟信息中心統一配發的“*省信息公開系統軟件”,及時、更新列入公開目錄的政府環境信息,并向局辦公室提交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處室、事業單位政府環境信息員(局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工作小組成員)承擔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的日常工作。各處室、事業單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新生成的可以公開的信息,要在*個工作日內公開;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局辦公室審查確定。各處室、事業單位的政府環境信息須經負責人簽字,重大信息須經分管局領導簽字。涉及保密的,嚴格按照《*省環保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5.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監測中心站作為公共事業單位,除承擔局信息公開相關信息工作任務外,還獨立承擔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應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專人,建立健全內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按照省政府和省局要求按時按質完成信息工作。

6.監察室負責對各處室、事業單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受理投訴舉報,對違反信息公開的失職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四、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

1.局辦公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環境信息的申請(含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網上申請),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公開《申請表》的要件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請人補正;對依法不屬于*局公開或者該政府環境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對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對通過要件審查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局辦公室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立即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后交相關處室、事業單位辦理。承辦處室、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文本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答復申請人,抄局辦公室備案;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承辦處室、事業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應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4.承辦處室、事業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可不計算在依申請公開的期限內。

五、加強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1.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考核制度。各處室、事業單位結合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向局辦公室報告政務公開及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并將此納入對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從事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2.強化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制度。局辦公會定期聽取各處室、事業單位政務公開及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的匯報。局監察室、辦公室要對局政務公開及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或責令限期改正。

3.落實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監察室、辦公室責令相關處室、事業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違反國家信息公開及保密法規,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違反《條例》、《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