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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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意見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現就企業自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移交范圍

*市轄區內國有企業自辦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移交給企業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二、人員及資產移交

(一)人員移交。以20*年*月*日在編在崗教職工為基數,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移交。教師需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并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編制標準審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學人員按照當地同類學校編制比例劃轉。對不適合從事教學工作的在職教職工和超編人員由原企業安置。對審核通過的人員,編制部門負責增加相應的事業編制,人事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當地同類學校人員工資標準套改工資,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錄用人員的統籌安置。

(二)資產移交和管理。資產移交采取一次性、整建制、零負債,成熟一處移交一處的方式進行。企業中小學現有土地、教學設施、校辦工廠等資產,整體無償劃撥給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相關手續由財政、國資、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辦理。學校移交前的各項債務由企業負擔并妥善解決。學校移交后,水、電、暖等繼續由企業提供,所需費用由學校負擔。移交后仍居住企業宿舍的教職工,在住房和房改等方面仍享受企業職工待遇。

三、移交后的經費補償

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后的有關經費,以地方同類學校辦學經費為基數(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對個人和家庭補助經費及公用經費),中央和省屬企業所辦中小學根據隸屬關系,按照承擔的基數每年向地方財政提供辦學經費補償,也可由企業協調同級財政按照承擔的基數轉移支付。市屬企業辦學校移交后的經費補償,原則上繼續執行市政府濟政發〔19*〕5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也可由企業與地方政府協商解決。

四、退休教師待遇

按照《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精神,在移交之日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的教師,可以隨企業辦中小學在職教師一并移交。移交后,退休教師退休金待遇按照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執行。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其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計發。

五、移交后的學生入學問題

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后,企業職工子女就讀由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初中和小學新生入學,按學區就近入學,有關學校不得拒收和增加額外收費,職工子女就學要服從學區的統一調整。

六、移交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移交工作的領導,市成立*市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負責移交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本區域接收企業辦中小學工作的具體方案,按照成熟一處、移交一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做好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