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督查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7-18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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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督查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縣縣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督查工作的意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通知》(*府辦[20*]24號)文件精神,確??h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使我縣勞動保障系統在構建和諧社會、確保一方平安中發揮重要作用,緊緊圍繞全局“二十四字”工作思路這個中心,經研究決定制定本實施意見,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督查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

(一)要深刻認識開展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分管督查工作的領導及工作人員要正確理解勞動保障工作與督促檢查的血肉聯系,勞動保障工作對社會和諧穩定起著穩定器、調節器的作用,督查工作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因此,強化督查意識、明確督查責任、完善督查機制,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實效是保證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的必要手段,因此全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必須站在講政治、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高度理解和認識強化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增強責任意識,自覺接受監督。勞動保障工作面寬量大,每個細小環節都不能出問題,每個同志都要嚴于律己、寬以待人。耐心細致做好群眾所反映的問題,樹立勞動保障系統“求真、務實、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堅決杜絕不按時上下班,不假外出,談話不文雅、舉止不文明,作風簡單粗暴和辦事推諉、吃拿卡要的行為。局機關紀檢組及法制監察股將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跟蹤暗訪,不定時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作風飄浮,嚴重違規違紀的單位及個人在系統內通報批評,對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和個人在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時扣1分,該單位及個人不能評先評優。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單位及個人要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建立健全督查制度,確保重點督查事項落實

(一)依法制定督查制度、保證督查工作在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方向順利開展。

1.健全督查工作責任制度;凡列入督查事項的重大決策和領導交辦事項均實行領導和部門責任制,堅持領導帶頭,強化督查職責,一級抓一級,一級督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逐級抓落實。

2.建立重點督查事項報告反饋制度;對縣委政府決策和局黨組、行政的決定及領導交辦事項要逐級報告并督辦。全年性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終檢查全面落實情況,緊急情況要立即報告。

3.建立政務督查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局黨組將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督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并將納入年度目標管理。

(二)建立材料上報機制,確保重點工作落實。各二級局、機關各股室逐級上報的材料內容要翔實、喜憂兼報、要保證材料時效性、真實性,不遲報,不漏報,不瞞報,主要包括:

1.要及時上報局黨組、行政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和下發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2.要及時上報對局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

3.要及時上報對局里每季度確定的重點督辦工作落實情況;

4.要及時上報對上級領導批、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5.要及時上報對信訪包案的落實情況;

6.要及時上報對市、縣長熱線的處理情況;

7.要及時上報對作風紀律整頓的執行情況;

8.要及時上報黨風廉政建設的執行情況;

9.要及時上報其他立項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

各單位要重視報送帶有調研性、經驗性、操作性和啟發性的材料,并納入年終目標管理。各二級局全年不得少于4篇,局機關各股(室)、隊、中心不得少于2篇(每差一篇在年度綜合目標的考核中扣0.1分)。

三、認真學習《關于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有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勞社黨組[20*]16號)精神,掌握其精髓,確保全系統工作高效、廉潔有序開展

(一)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1.全縣社?;鸢匆筮M入指定銀行的財政社?;饘?。

2.未經主管局同意各二級局不得多頭開戶和擅自選定銀行開戶轉存調撥資金。

3.各二級局及時上報歷年滾存結余本息數據到主管局基金監督股。

4.主管局分管領導及二級局局長要銜接好工作并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二)加強業務管理,明確審批權限,增強工作透明度。

1.主管局各業務股室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的相關業務進行定期不定期審查或審計。

2.各經辦機構要按規定的時間上報各類報表待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批后辦結相關業務。

3.局紀檢組和法制監察股負責此通知執行情況的常年性督查督辦,并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四、嚴肅紀律,逗硬獎懲,充分樹立督查工作的權威

(一)要強化責任追究意識,督查人員在開展督查工作.時要嚴于律己,以身作則,暢通督查工作渠道,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督查人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真督嚴查,逗硬實施。

(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阻撓、防礙督查工作,不得打擊報復督查工作人員。

(三)對因工作落實不力,態度消極,行動遲緩被縣委政府通報批評的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進行組織戒勉和工作戒勉談話,單位主要領導要向主管局寫出書面情況并在全系統內通報。

(四)一年內被通報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年終綜合目標考核評先評優資格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