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7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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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意見

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代表職工參與企業工資分配、維護職工勞動報酬權益的有效形式。為適應《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后新的形勢需要,進一步深化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企業工資分配共決機制,不斷規范企業工資分配秩序,推動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職工為本,按照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富民發展戰略的要求,全面加快和深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著力構建和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合理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依法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推動職工工資收入與企業發展同步合理增長,不斷提高職工工資水平,促進企業和諧穩定發展。

(二)目標任務。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推動全市范圍內所有具備條件的各類企業依法、適時、有效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2009年,全市國有集體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80%,改制企業和非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60%;2010年,國有集體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90%,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等其他各類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85%以上;2011年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全市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形成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著力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

(一)努力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建制率和覆蓋面

加快推進國有集體(控股)企業、各類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進城務工人員勞務組織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斷鞏固和拓展工資集體協商建制領域和職工覆蓋面。尚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并形成制度;已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要在提高履約率、續簽率上下功夫,不斷充實協商內容,完善協商機制,提高協商質量,推進集體協商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不斷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應考慮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政策,地區、行業的經濟增長、人工成本、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工資支付能力等因素,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中的主要問題,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工資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

2、職工工資、獎金、津補貼、福利的標準、分配辦法、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

4、職工加班加點、參加社會活動,在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病事假及國家法定休假,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5、職工倒班、轉崗或重新分派工作的工資待遇以及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6、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

7、企業稅后利潤分配中,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管理、技術、股份等)分紅基金的提取比例及分配辦法;

8、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三)嚴格規范協商程序

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平等協商一致與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必須按照《工資集體協商辦法(試行)》《陜西省集體合同條例》的要求,嚴格履行民主程序,保證協商主體合法、程序規范、協議有效、履行有力。工資集體協商要突出產生代表、實施要約、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簽字、送審公布等六個程序:

1、產生代表。用人單位方和職工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對等原則分別指派和選派3—10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和確定1名首席代表,并對協商代表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項業務培訓。

2、實施要約。職工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拖延協商。

3、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前,雙方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收集職工和單位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收集準備協商所需要的相關資料,研究確定協商重點。并要進行溝通,互通信息,就有關重要議題交換意見,為正式協商做好準備。

4、正式協商。工資集體協商采取召開協商會議的形式,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雙方在進行充分討論、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5、審議簽字。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并通過。而后由雙方首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上正式簽字蓋章。

6、送審公布。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由用人單位方在7日內將協議一式三份及相關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工資協議生效后,協商雙方應于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四)加強分類指導

工資集體協商要因企制宜,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1、不同所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要把職工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問題作為協商內容,增強工資協商的效能。國有集體(控股)企業應注重控制人工成本,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使職工工資在“兩低于”原則下合理增長;股份制企業應重點協商股息紅利與職工工資的比例,正確處理按勞分配和按資本、技術、管理分配的關系;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將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的制定或修訂納入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形成公平、合理、科學的定額標準;實行崗位工資制度的企業,要把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作為協商重點;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關系。

2、不同經營狀況企業,應提出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要求。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協商條款應盡量細化、量化,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確保企業利潤增長時職工工資同步增長;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要把協商的重點放在工資支付辦法、社會保險費繳納、離崗職工生活費等基本勞動權益上,重在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改制企業要把職工分流安置、轉崗或重新分配工作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下崗生活保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內容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確保有關政策兌現,維護職工應有權益。

3、根據地區、行業、企業不同特點,靈活選擇工資集體協商形式。凡具備條件的企業都應單獨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一般每年簽訂一次。已經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專項工資集體合同可作為綜合性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對小型企業比較集中或同行業相對集中的,積極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解決面廣量大的小企業建制難、維權難的問題。并逐步縮小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協商覆蓋范圍,采取“二次簽約”等方式,使協商內容更加符合企業實際,貼近職工需求,便于監督實施。

(五)強化制度建設

1、健全協商要約制度。要以貫徹《勞動合同法》為契機,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職工方和企業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各級工會組織應主動代表職工行使要約權,積極啟動要約程序,對于工會發出的要約,企業方應在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2、完善職工參與制度。職工是工資集體協商的一方主體,組織動員廣大職工積極參與是工資集體協商取得實效的前提。要廣泛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和法規政策,引導廣大職工增強法制意識、維權意識和協商主體意識。進一步建立完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支持廣大職工特別是職工代表參與工資集體協商。

3、健全履約監督制度。企業職代會要把簽約與履約監督作為主要職責和法定程序。堅持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專項檢查;堅持履約責任制度,企業要將落實工資集體合同條款的責任進行內部分解,納入崗位工作目標和工作職責,進行統一考核和獎懲;堅持公開運作制度,工資集體協商的建制、履行、檢查情況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三、強化責任措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聯動機制。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加強組織領導。市、區縣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勞動保障、工會、企業主管、財政、工商、稅務、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研究制定工作規劃,加強宏觀指導與目標責任考核。要注重力量整合,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各級勞動保障、工會、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協會等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員單位,要在加快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聯合發揮作用,把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全面實施《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的重點內容,建立三方聯動機制,明確職責,通力協作,健全工作制度,強化工作措施,加強業務指導與執法檢查,加快推進全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二)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需各方面大力支持。要加強輿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使廣大職工,尤其是企業經營者充分認識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自覺性,堅持宣傳政策與指導工作、宣傳典型與總體推進相結合,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先進,發揮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

(三)培養和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談判員隊伍。工資集體協商政策性、專業性很強,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抓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談判員隊伍建設,采取專兼職結合,加強培訓,逐步培養和建立一支熟悉掌握本地區、本產業和企業發展狀況,熟悉與工資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企業財務和分配制度,具有較強的組織協商談判能力的協商指導員和談判員隊伍,指導和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