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的意見
時間:2022-09-25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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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總體要求,把握創新有為、務實求進的工作基調,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推動全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市委、市政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銀行融資力度。實行政府性資金存款與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發放“掛鉤”辦法。將財政專戶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等政府性資金存款,與各商業銀行向本地企業發放新增貸款情況掛鉤,根據商業銀行新增貸款投放額度和增長情況,調整財政資金在各商業銀行之間的存放額度,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特別是重點培植的15家大企業和市級重點項目貸款,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實施窗口指導,原則上執行基準利率。其他確需上浮利率的,上浮限制在30%以內。
二、設立出口退稅周轉金。市財政投入5000萬元設立出口退稅周轉金,對符合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各項手續齊備的出口退稅項目,經企業申請、相關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企業墊付資金,待國家退稅資金到位后,企業再將資金及時償還財政專戶。
三、對擔保公司進行獎勵。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為本市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年擔保額在1億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30%,擔保中小企業戶數占全部擔保戶數80%以上的擔保公司,按全年擔??傤~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
四、開展信用合作試點。選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擴大內需,推動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
五、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辦法;對企業購置并使用列入范圍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六、加大閑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資源的整理和置換力度。對市級重大項目按照投資額度不同,從市級統籌中解決10-50畝不等的建設用地獎勵指標,交由重大項目所在縣市區調劑使用。
七、加快市級重大項目建設。每個市級重大項目按比例配套落實3000萬元以上的信貸資金計劃。對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費用均按政策允許的底限收取,并實行開工前先收取一半,待項目完工驗收時收取剩余費用的辦法。
八、加強對企業技改、節能、技術創新項目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市財政安排建立工業經濟發展引導資金,用于企業技術改造、節能降耗、技術創新項目和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的補助和獎勵。每年支持10個重點技術改造項目、10個節能降耗項目、10個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和5個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
九、支持流通企業發展。加大流通企業資金貸款支持力度,對列入當年市級重大項目的流通、服務業項目,從市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按項目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貼息期不超過一年,單戶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加大房地產業行政性收費及財稅、金融支持力度。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城中村、舊住宅區和棚戶區改造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凡2009年底前新開工的開發項目,涉及審批、交易等有關方面的收費全部按最低標準執行。凡2009年6月底前新開工的開發項目,其行政性收費緩繳6個月。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辦法,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5元繳納。鼓勵建設高層建筑和提高容積率,實行減免收費。降低商品房、二手房交易環節稅費,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契稅下調至1%。適當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最長期限由10年調整為20年,貸款最高額度由8萬元提高至15萬元。
十一、切實降低企業中介成本。實行“一次中介多家認可,長期有效”的辦法,嚴格限制重復收費。用于抵押貸款的土地價格評估,實行一家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多家法定中介機構認可制度。在一個基準地價調整期內,一家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地價后,在基準地價評估期內有效。企業在任何一家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評估、鑒定、咨詢、審計、認證等文件,在全市范圍內視為有效,任何部門或機構不得指定中介機構或要求企業重復中介。加強對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的監管,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開辦或參辦有償服務中介機構,已經開辦的要立即停辦或徹底脫鉤。
十二、增加地方產品市場占有率。圍繞國家、省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組織本地企業進行配套生產,提高配套率。組織本地企業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對接,鼓勵建設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產品。鼓勵我市企業參加國內外重點會展活動,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參加的國內外會展活動,由同級財政給予企業參展攤位費50%的補貼,不斷提高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十三、強化聯合審批。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審批的事項,市政務服務中心按照“中心受理、內部運作,部門接力、順向辦結”的工作模式,統一組織相關窗口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同步審查、并聯審批。
十四、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規范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政務服務中心現場審批率達到80%以上,審批事項現行承諾辦結時限在5天以上的均縮減30%以上。投資項目審批階段的備案和核準累計工作日不超過15天。工商部門注冊企業做到設立一般性企業3個工作日辦理完畢,有前置審批的5個工作日辦理完畢。有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審批環節涉及的中介機構的效率管控。
十五、減少行政收費和經營性收費事項。國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9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省降低的12項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規定落實。對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不得再征收;轉為經營性收費的項目,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最低限執行。
十六、推進企業信譽升級,方便企業進出口。大力宣傳海關有關政策、法規,引導企業守法經營,積極進行企業AA類、A類管理的申報工作,使企業充分享受到國家給予的政策優惠。企業注冊登記及報關員注冊登記的辦理時間縮短為3天。實行節假日預約加班制度。非涉稅不查驗貨物和當日已辦結繳稅手續的貨物,2小時內放行。
十七、發揮保稅倉儲功能優勢,實行擔保通關。允許企業將暫時無法辦理進口手續的貨物存入特殊監管區域,減少滯港、滯報、港內堆存等費用,降低貿易成本;在企業提供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稅等快速通關措施;對企業提供銀行擔保確有困難的,實行特事特辦,報請上級海關批準后,可實施資產質押擔保。
十八、簡化加工貿易業務手續。進一步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業務手續,允許企業先行內銷商品,在內銷當月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簡化外發加工業務手續,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外發加工業務實行“以企業為單元一次審批、分批備案”的辦法。適度縮小、降低加工貿易企業風險擔保金的征收范圍和比例,緩解加工貿易企業資金周轉面臨的壓力和困難。
十九、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以股權出資、出質,公司股權持有人可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并以轉讓或劃撥方式投資于其他公司作為股東,參與所投公司經營管理;出質人和質權人只需攜帶股權質押合同、雙方身份證明等,共同到出質股權所在公司注冊地的工商部門將股權進行出質登記后,即可進行融資。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渠道。擴大動產抵押登記范圍,支持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動產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
二十、放寬準入條件。放寬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和比例,允許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向第三方公司出資;支持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企業,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新增注冊資本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不受限制。放寬企業注冊資本(金)條件,注冊資本(金)達到3萬元以上的,均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和個人投資1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許公司注冊資本(金)兩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五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不需要每個股東出資都達到20%;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放寬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未辦理產權證的經營場所,可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使用證明;征用或租賃土地作為經營場所的企業,提交合法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允許非生產類企業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將商住房屋或住宅作為經營場所。
二十一、推行試營業制度。凡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復員退伍軍人等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從事需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外,可申請試營業,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返鄉農民工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只需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的有關證明,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免收登記費和工本費。
二十二、支持興辦市場、夜市。支持停產、倒閉企業利用現有廠房、場地,按照規劃優先安排興辦各類市場,引導各類主體因地制宜,興辦各類早市、夜市。加大市場建設力度,制定優惠政策,為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提供經營場所。全市拿出4000多個攤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和大中專畢業生,半年內免收攤位租賃費。
二十三、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嚴把企業清算、注銷和變更關口,防止惡意違約和逃賬行為的發生,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對有此類情況的企業,不得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3年內不得從事類似生產經營活動。
二十四、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對于用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調整工時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每人每月150元崗位補貼,期限為1至6個月,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對困難企業職工,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參照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經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困難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在崗培訓費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補貼,最高額度為人均300元。對于參加技能培訓的,按照職業資格等級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貼。最高標準為:初級工每人800元,中級工每人1500元,高級工每人2000元。
二十五、可協議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在2009年度內,困難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經批準可按2008年度協議繳費基數繳費。實行協議繳費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二十六、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在2009年度內,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費率。在本繳費年度內,企業繳納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比例,在2008年基礎上統一下調20%。降低繳費費率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二十七、減輕困難企業和參保人員負擔。在2009年底前,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雙基數繳費的縣市,全部改為單基數繳費。視基金結余情況,對2008年底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參保人員暫緩報銷的醫療費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實行分期分批報銷。
二十八、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批準。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緩繳期限,由企業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簽訂緩繳和補繳協議時約定,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應當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經批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補齊個人賬戶資金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另外,積極落實市委、市政府出臺的招商引資、外經外貿、納稅先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等各種獎勵政策,調動方方面面的發展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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