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快供銷社改革發展意見

時間:2022-09-25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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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快供銷社改革發展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供銷社改革與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服務“三農”、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供銷社改革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供銷社改革發展,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重點,加快農村新型經營服務體系建設

供銷社的改革和發展,要堅持為農服務的辦社宗旨,創新經營服務方式和組織形式,逐步構建農村新型經營服務體系,建設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和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

(一)全面推進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

各級供銷社要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消費便捷安全為目的,以現代連鎖經營為主要形式,根據農村實際情況,以縣域為基礎,整合各種資源,建設覆蓋整個鄉村、服務所有農民、實施標準化和規范化服務的新型流通服務網絡。

大力發展和優化農資連鎖經營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各級農資協會的組織協調和供銷社農資企業的龍頭帶動作用,進一步延伸網絡終端,貼近農民,建設配送、信息、科技咨詢服務平臺,為農民提供安全、放心、經濟、優質的農資產品和技術服務。

建立暢通有序的農產品市場購銷網絡體系。圍繞我市農業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大力整合現有供銷社農產品流通、加工、倉儲資源,發展現代農產品物流產業,積極為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和信息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增加收入。

加快發展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服務網絡。按照“小超市、大連鎖”,“小網點、大網絡”的思路,鞏固、改造原有網絡、設施,整合社會經營網點,建立覆蓋全市農村的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

建立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服務網絡。按照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對供銷社系統內外再生資源企業進行聯合、重組,積極構建包括回收、加工利用在內的再生資源現代回收利用網絡,大力扶持再生資源行業發展。

(二)推進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搭建為農民生活服務平臺

各級政府要根據社區服務中心的發展方向,制定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共同推進社區服務中心發展。根據村莊、人口分布和農村社區經濟活動特點,合理布局選址;立足于農民的物質生活需求,從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安排服務內容和項目;采用新型經營服務方式,以專業化的經營服務,提高農民社區生活和農村社會化服務水平;有效整合注入農村的相關資源,將各部門各系統相關的下鄉項目納入其中;各級政府要設置專項資金,制定政策措施,發揮各方優勢,扶持社區服務中心建設。按照政府領導、供銷社主辦、多方參與、市場化運作原則,搞好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建設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搭建為農民生產服務平臺

各級供銷社要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使其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我服務、聯合發展的平臺。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引導、推進農民信用合作。

二、深化改革,創新完善供銷社組織體系

(一)加快基層供銷社的改組改造。按照行政區域和經濟區域兼顧發展的原則,結合小城鎮建設,調整基層社布局。通過股份制、破產、兼并、重組等形式,進行改組改造,努力構建布局合理、產權清晰、功能健全、運作規范的供銷社基層組織。

(二)深化社有企業改革,培育建設新型公司。對社有企業全面推行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的產權制度改革,重點發展日用品、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和農產品加工經營企業,建立提高農村專業化服務水平的其他各類連鎖經營公司,以及為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的信用擔保投資公司。

(三)加強市、縣(市、區)聯合社的建設。各級政府要把本級聯合社作為指導推動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部門,為其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必要的工作條件??h級聯合社在供銷社組織體系中處于關鍵環節,其經費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現代流通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納入同級財政預算??h(市、區)供銷社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納入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范圍,要切實保障其組織機構的完整和隊伍的穩定。加強各級聯合社班子建設,要選拔具有實干精神和開拓意識的同志擔任聯合社主要負責人;對不適應新時期發展要求、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為充分發揮聯合社的指導作用,縣(市、區)聯合社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上一級聯合社的意見。

三、強化措施,加大對供銷社改革發展的政策扶持

凡國家和省、市對農業、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優惠政策,原則上都適用于供銷社。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加大在政策、資金、項目上的支持力度,切實解決供銷社改革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一)切實保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供銷社的社有資產是在長期的經營服務中積累形成的集體財產,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供銷社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侵占或平調供銷社的資產。各級政府在城鎮規劃、建設中,應盡可能保留供銷社原有經營網點,確需拆遷的,要按“拆一補一”原則或市場價格給予經濟補償。

(二)加大對供銷社發展的資金扶持。市政府要根據財力和事業發展需要加大對供銷社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各縣(市、區)根據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在市、縣(市、區)政府用于發展服務業的專項資金中,要安排支持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同時,積極扶持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建設。

(三)妥善解決供銷社土地問題。各縣(市、區)政府要優先安排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和農村社區服務中心設施建設用地;利用供銷社原有土地建設經營服務設施,如需由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用于支持經營服務設施的建設;對資不抵債的改制企業,土地出讓金的使用,可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做好供銷社下崗失業人員安置和歷史經濟包袱處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安置優惠政策適用于供銷社。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處理供銷社歷史經濟包袱,對已清理檢查的地方政策性虧損掛帳,按照相關政策,明確責任,妥善處理。

四、加強對供銷社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把供銷社的改革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供銷社工作的領導、指導和引導,幫助解決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及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支持和配合供銷社工作,結合各自職能,把為農服務項目與供銷社建立的新型經營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推進農村建設合力。各級供銷社要以扎實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精神,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推動供銷合作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