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薪年休假的意見
時間:2022-10-06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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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已頒布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法規規定,切實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組織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和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勞動者的精神。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正確認識建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深遠意義,從依法落實制度、關心職工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對本單位職工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計劃,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等工作任務的單位以及確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單位,可跨1個年度安排。
三、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經部門、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執行。其中,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部門、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計劃、因工作原因未按計劃休假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安排調休;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也不能安排調休的,應由部門、單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計劃,并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后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
四、對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隨工資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資收入的200%)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計算辦法由省人事廳另行制定。
六、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復員)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因處理私人事務或因治療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全年累計請事假或全年累計休病假超過規定時間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八、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后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帶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證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定責任。各級要把所屬部門、單位依法安排和執行年休假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范圍。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依法行使職責,主動會同紀檢、監察、組織、財政等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年休假期間,要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廉潔自律,不得使用公車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屬單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報銷相關費用。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紀律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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