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13 10:09:00

導語: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2009]14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的農民工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農民工是我市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全面推進湄洲灣港口城市建設的迫切要求,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把農民工問題作為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性問題擺上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現實情況看,我市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經濟、政治、社會等各項合法權益仍難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這不僅有礙社會公平與正義,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解決好農民工面臨的問題,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設“產業集聚強勁、配套功能完善、生態環境優美”的湄洲灣港口城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將會長期存在。我們必須站在加快發展的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具體部署要求,從莆田的實際出發,制定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平安莆田、和諧莆田建設。二、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其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

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嚴厲查處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相關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級各部門都要繼續加大農民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認真貫徹落實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參照我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標準,不得以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法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建立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三、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從源頭上規范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促使全市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各類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訂立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勞動合同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沖突,任何單位都不得通過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鼓勵企業及時辦理勞動合同鑒證。錄用勞動者或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遇到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農民工,企業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可視實際情況依法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企業如因生產經營等客觀情況發放變化,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應與農民工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等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二

)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堅決停產停業整頓,整改無望的要堅決取締。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保障農民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能及時獲得醫療救助和足額的經濟賠償。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懲處直接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三)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婦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工結婚、依法生育的內容,女工享有晚婚晚育的有關照顧性規定,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對其進行規范的健康檢查,辦理《未成年工登記證》,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四、加強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和培訓(一)建立政府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作為重要任務。從2009年開始,將農村富余勞動力年新增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人數列入各級政府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勞動保障、農辦、教育、科技、建設、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二)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經過五年努力,建成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

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以“春風行動”為品牌,強化公益服務與規范市場服務相結合,推動供求信息的溝通和對接,大力發展適合農民工需要的就業服務。加強縣(區、管委會)、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縣(區、管委會)、鄉(鎮、街道)就業服務網絡,重點推動勞務輸出任務重的鄉(鎮)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信息。推廣培訓、服務、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做到農民進城求職有門路、上崗有技能、權益有保障。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推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普遍向外地農民工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服務。大力發展勞務派遣,在全市農村逐步建立健全勞務派遣組織網絡,把勞務派遣服務功能延伸到農村,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培訓提供服務。進一步發揮勞務派遣維權的作用,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遺的農民工要100%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努力做到與其他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時、同工同權”。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用工行為。勞動保障、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門要聯合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形成常規性制度,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活動。(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臺帳和轉移培訓基地,實施農民貧困學生技工教育資助計劃,強化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的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等社會團體的積極性,積極引導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參與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綜合運用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計劃”、“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和“就業扶貧工程”等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以農村新生勞動力、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為主要對象,相應開展勞動預備制、勞務輸出和農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類培訓,使接受培訓的農民工掌握就業技能、實現轉移和穩定就業,為“經濟翻番、港城崛起”培養新的產業工人大軍。鼓勵企業與各類培訓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結成培訓和用工聯盟,建立企業提供就業崗位、學校組織培訓的“訂單、定向”勞動力培訓與轉移機制,做到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相銜接,實現對口培訓、對口派遣。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富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