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工作意見
時間:2022-10-21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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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現就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則
(一)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
(三)市(縣)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會同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備案。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不符合規劃及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盡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八)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設〖1997〗321號)的有關精神執行。采用招投標、方案競選等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并按程序報批。規劃、設計方案要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
在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標準,以滿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建設水平。
(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積極推行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
(十一)工程項目的驗收,要嚴格執行國家驗收規范及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通過驗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二)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銷售住房時,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包括以下8項因素:
1、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2、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建安工程費;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5、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管理費;
6、貸款利息;
7、稅金;
8、百分之三以下的利潤。
(十四)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8項因素綜合確定,并定期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五、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十五)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十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前期階段,應做好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工作。通過競爭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同業主委員會簽定的合同,進行售后服務和管理。
(十七)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并按照規定使用。
(十八)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以及當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通過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六、其它
(十九)以上規定適用于集資建房、合作建房。
(二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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