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11-05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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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和原則
(一)農村醫療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予以適當醫療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各地要在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原則上20*年底前,各地都要出臺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20*年3月底前,在全省普遍建立并實施規范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四)各級民政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農村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HTH]
二、救助對象和標準
(五)農村醫療救助主要有以下對象:
1.經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2.經縣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低保金領取證》或《農村社會救濟證》的農村特困戶;
3.經縣民政部門確認未享受公費醫療或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
4.市政府規定應予救助的其他農村貧困居民。
(六)農村醫療救助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需本人申請,由縣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2.對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七)救助對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種惡性腫瘤;
3.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华?/p>
4.重癥肝炎及并發癥;
5.嚴重心腦血管疾病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的;
6.嚴重腦血栓急性發作住院搶救治療的;
7.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確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八)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由市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則上按個人應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保險賠付、社會捐贈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高限額。
(九)對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采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辦法予以適當救助。
三、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程序和發放辦法
(十)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本人或戶主持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轄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金領取證》或《農村社會救濟證》、市或縣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和醫療收費發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證明、保險理賠證明、社會捐助情況證明等);鄉(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報縣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批準后,報市民政部門備案(也可由市民政部門集中審批).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一)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由縣民政部門以現金形式支付。已經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申請救助,獲得批準后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四、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十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以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會捐助為輔。政府出資部分由市、縣財政部門籌集,具體承擔比例由市政府確定。省財政對困難地區予以適當補助。
(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民政部門。
(十四)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顚S?,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各級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十五)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按規定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十六)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五、監督檢查和處罰
(十七)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開展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貪污醫療救助金等違紀違法行為。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和為申請醫療救助對象出假證、不按規定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由民政和衛生、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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