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

時間:2022-11-16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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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積極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發揮政府采購的環境保護政策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現就推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購環境標志產品對于樹立政府環保形象,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推動企業環保技術進步,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節約能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確保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要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

三、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綜合考慮政府采購改革進展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及市場成熟等情況,從國家認可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環境標志產品中,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的形式,按類別確定優先采購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適時調整清單,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中國綠色采購網(*)為清單的公告媒體。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允許,不得轉載。

五、清單中的產品有效時間以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準,超過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動失效。

六、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清單中品目的,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清單中的產品。

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含建材)的環保要求、合格供應商和產品的條件,以及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八、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采購資金。

九、本意見采取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辦法,逐步擴大到全國范圍。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預算單位實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