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時間:2022-11-17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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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1998年以來,我省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市場為取向的糧食流通體制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基本解決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老糧”和“老人”問題,初步實現了糧食購銷市場化。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2004年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深化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總體目標和總體要求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流通相關政策措施,完善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辦法,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規范市場管理,加強宏觀調控。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真正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真正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進一步落實糧食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省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全省糧食安全。
(三)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同時,要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處理好放開糧食收購市場與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關系,確保糧食供應,保持市場穩定;正確處理好放開收購市場與加強市場監管的關系,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正確處理好放開收購市場與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關系,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正確處理好放開收購市場與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關系,處理好經濟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的動態平衡關系,切實保護好耕地,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二、完善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繼續對我省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的標準要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和確保宏觀調控需要的原則適時調整。直接補貼的對象是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省財政廳要會同省糧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糧食生產需要,及時研究完善直接補貼的辦法和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施行。
(二)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根據需要,每年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對種糧農民的補貼。
(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落實工作,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三、以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以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必要的布局調整,提高資本營運質量,轉換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推進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承擔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鼓勵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逐步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國有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其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并,或租賃、出售、轉制。除承擔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軍糧供應任務以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股份制、組建企業集團、承包租賃、撤并重組、破產拍賣等改革形式。
(三)改制企業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規范組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按規定程序選擇聘用經營班子。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明確“三會”和經營班子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逐步形成各負其責、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內部經營管理機制。不能搞簡單的“翻牌”或假改制。
(四)按照糧食購銷市場化和企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徹底轉換經營機制。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實行聘任制,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要堅持按勞分配,建立以崗位為基礎,企業效益與個人貢獻掛鉤的激勵工資制度,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改革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根據業績和貢獻確定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發展經營業務。要健全和完善以財務管理為重點的企業內部各項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各項會計準則及相關財經法規的要求,搞好成本核算,加強資金管理,降低經營管理費用;要加強職工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培養一支熟悉市場,善于經營的職工隊伍。要以市場為導向,拓寬經營渠道,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擴大業務量,提高經濟效益。要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手段,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管理,逐步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搞活糧食流通。
(六)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問題。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省國有中小企業改革的意見(黔府發〔2004〕16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3〕6號)文件的規定,由企業自行籌措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住房公積金以及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遺留問題;要統籌解決好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問題和內退人員生活費問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要做好改革改制企業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工作,企業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同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要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困難較多、負擔重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扶持,確保政策、資金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確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三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或免征手續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七)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在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需要時,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政策性業務,所發生的差價和相關費用由當地政府按規定給予補貼。
(八)切實解決好改革中的有關問題。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并進行財務審計;對涉及評估事項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評估;對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對企業的各類資產損失,應嚴格按照《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和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意見〉的通知》(財〔2004〕187號)規定,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問題。審計部門審計后,省財政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糧食財務掛賬提出解決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經營性虧損由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承擔,要按照債隨資產走的原則,妥善落實銀行債務,不得借改革改制之機,逃廢和懸空銀行債務。對新組建的股份制公司,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用資產參股或控股,行使出資人職能,并用投資收益逐步消化銀行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