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23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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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切實做好大齡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現對我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象和條件
本市戶籍的大齡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
1.女性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2.參加失業保險滿十五年,其中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五年。
二、期限和標準
(一)大齡失業人員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1.3倍發放。
三、申請和發放
符合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大齡失業人員,應到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申請辦理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審,復審通過后的次月予以發放。
四、其他
大齡失業人員在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情況的,應從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
五、*、*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執行。
六、本意見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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