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經濟形勢促進就業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4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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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經濟形勢促進就業工作意見

面對當前國際、國內嚴峻的發展形勢,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穩定的就業局勢,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就業局勢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22號)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允許困難企業暫時緩繳五項社會保險費

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欠費不超過6個月的困難企業,允許在2009年之內緩繳五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繼續享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須經工會或職工同意,經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稅、財政部門報區政府同意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并經市政府審核批準。經核準緩繳的單位應當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并提供擔保、抵押。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根據我區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況下,參照市區有關降低社會保險費費率做法,在2009年至2010年內,將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由2%降為1%(個人繳納比例不變);在2009年內,將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由9%降為8.5%(個人繳納比例不變),企業工傷保險在現行的差別繳費比例基礎上降低0.1個百分點,企業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由1%降為0.9%。

三、努力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企業因貫徹《勞動合同法》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降低滯納金征收標準。

企業新增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標準由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續到2009年底。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分期劃撥;不能按原計劃如期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的困難企業,經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后,可適當推遲劃撥;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可以推遲納入社區管理,時間最長為12個月。相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照常辦理。

繼續推進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5?10級“老工傷”工傷醫療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四、適度提高職業介紹補貼、崗位補貼

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成功介紹失業人員實現穩定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提高到100元/人;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的,補貼標準提高到180元/人;免費成功介紹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并簽訂三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標準提高到80元/人。各類用人單位吸納相關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崗位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

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承諾在本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在2009年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繳納部分,崗位補貼標準為我市最低失業保險金標準,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連續五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實施主輔分離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并參加考核鑒定的,在2009年內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適當安排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對依據《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法院已受理進入重整程序、職工生活確無保障、以往年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照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發給困難職工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區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六、延續現行的就業優惠政策援助就業

2009年內,通過繼續在《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上作記錄的辦法,延續現行的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各項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

將2007年底“4045”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截止的時間延長1年。對就業困難對象特別是新增零就業家庭和零轉移家庭的人員實施“一對一”的就業援助,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和零轉移家庭。廣泛采集和挖掘空崗信息。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管理目錄,公益性崗位資源優先用于滿足城鄉困難群眾的就業需求。

七、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緩解階段性就業壓力

鼓勵企業按規定提足用好職工培訓教育經費,開展以提升技能等級為主的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性的提高。

困難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等特別培訓的,相關要求及補貼標準按《關于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實施特別培訓工作的意見》(*政發〔2009〕25號)執行。

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指導培訓,按照每人30元給予補貼;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培訓補貼標準和辦法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統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意見》(寧勞社職培〔2008〕1號)執行。

引導和鼓勵本區農村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原則上初中畢業生培訓期為一年,高中畢業生培訓期為半年,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2009年內分別給予1200元、600元培訓補貼。補助辦法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統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意見》(寧勞社職培〔2008〕1號)執行。

八、大力推進創業型城區建設,積極實施“個十百千”創業工程

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一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在全區打造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示范創業園,培育十名優秀創業典型,扶持一百名勞動者成功創業,帶動千人以上實現就業。大力扶持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及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等各類群體創業。力爭用3-5年時間將我區打造成為創業環境優良、創業能人輩出、創業服務配套、成功創業人數眾多以及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大幅增加的創業型城區。

全面落實有利于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從事微利項目自主創業的,由區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失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成功后,一次性給予4000元創業補貼。加大對創業項目征集、開業指導和后續跟蹤服務的扶持力度。鼓勵開展創業能力培訓。

政府在安排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實施重大項目就業評估論證制,把增加就業崗位和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作為一項基本要求統籌兼顧。

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多招聘高校畢業生。大力開發基層公共社會服務崗位。繼續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鍛煉成長。完善稅費減免和小額貸款等創業扶持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九、實行勞資平等協商,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寬松環境

執行企業裁員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15日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2009年內,企業需一次性終止解除勞動關系30人以上的,應提前15日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需要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協議。困難企業拖欠職工加班費,如及時、集中支付確有困難的,經平等協商可與勞動者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群體性、突發性勞動爭議案件,盡可能采用簡易程序,做到速調、速審和速裁。堅持教育整改與處罰相結合,對企業的違規行為處理做到事前告知,注重整改,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和諧寬松的發展環境。

十、指導企業合理制定工時制度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指導企業因企制宜制定工時制度,在符合基本條件、方案切實可行、勞動者權益又能得到充分維護的前提下,簡化審批程序,按照企業注冊登記地實施屬地化審批和后續監管,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為企業因生產任務不均衡調節工時、依法合理地減少人工成本支出,提供就近就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建立就業失業監測信息直報及應急處理機制

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變化動態監測制度,實施農民工返鄉和企業用工情況布點監測制度,對農民工返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監測,重點監測用工人數較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用工數量增減、降薪、放假待工等情況。對因就業和勞動關系調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各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做到快速反應,積極介入,妥善處理。要特別重視和處理好關停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實行欠薪報告制度,實施日常監管,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規范困難企業界定的條件和范圍

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但恢復有望,暫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且沒有批量裁員的;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困難企業認定由政府統籌考慮,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動態監測的前提下確定,由區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中小企業局、地稅等部門負責報區政府研究決定,匯總報市政府審核批準。

各街道和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把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和促進就業作為當前一項重大任務來抓。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建立定期聯合分析協調制度,掌握實際情況,落實就業工作應急機制,緊抓工作主動權,打好應急主動仗,努力減小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不利影響,確保全區就業局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