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級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24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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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財政預算管理改革,規范預算分配,硬化預算約束,優化運轉機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區經濟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區級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兩上兩下”程序,提高預算編制的規范性
預算編制應遵循真實合法、綜合完整、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積極穩妥、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兩上兩下”的程序。
一上:各部門的人員、編制、工資、財產等基礎信息和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的項目支出信息,應及時錄入區財政部門建立的預算單位基礎信息庫和專項資金項目庫,每年編制預算時,主管部門應對相關信息進行確認。
一下:區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收入安排計劃,測算區級可用財力,代編經常性經費預算,提出預算安排初步意見,經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長同意后,下達各部門預算控制數。
二上:主管部門編制部門預算草案,經分管區長同意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二下:區級預算草案經批準后,區財政部門在法定時限內批復各部門,各部門在區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后15日內下達所屬各單位。
二、設立專項工作經費和專項事業費,增強預算分配的可操作性
(一)設立專項工作經費。為了保證分管區長更加及時、靈活地處理所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編制年初預算時設立專項工作經費。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區長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門的相關支出,由分管區長根據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門的申請掌握使用。專項工作經費每年應根據區長分管工作的變化、地方經濟和事業發展以及區級財力變化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詳見附表一)
(二)安排專項事業費。為了使支出項目安排更加貼近實際,適應情況變化,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支持事業發展的作用,在編制年初預算時安排各類專項事業費。專項事業費從年初預算暫未具體分配到項目和單位的專項經費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在專項經費規定的使用范圍內用于當年區長分管部門上級新出臺的政策性增支、區委、區政府確定的新增項目支出等,由分管區長根據分管部門提出的建議掌握使用,具體比例每年應根據事業發展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專項經費其余部分應由相關部門在年初預算批準后,及時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報分管區長審核確定。(詳見附表二)
三、嚴格執行預算,增強預算的嚴肅性
(一)年初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二)年初預算中已落實具體項目和單位的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在批復預算時一次性批復給各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根據項目進度、收入入庫進度等情況辦理資金撥付。
(三)各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新增加的支出,由部門從年初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專項業務費及預留的不可預見費中解決,上述經費不足以解決的,由部門直接向分管區長申請,在分管區長專項工作經費和專項事業費中安排,財政部門根據分管區長的批示具體辦理對申請部門的預算追加和資金撥付事宜,對其中需要財政部門調查審核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分管區長的批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分管區長。
(四)在預算執行中,為了減少公文運轉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對年初預算中統籌安排的,需要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長根據具體情況落實項目和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由主管部門直接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區財政部門分類處理,其中:接待、會議、黨政干群培訓等經費,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和專項工作經費開支標準等予以核撥;設備購置、辦公用房修繕等經費,區財政部門調查后提出處理建議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長,并根據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長批準意見予以核撥。
(五)專項工作經費和專項事業費實行“總額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的辦法。區財政部門應按照區政府要求定期向相關領導報送具體使用情況。
(六)區級預備費用于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和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動用方案由區財政部門提出,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長批準。
四、建立事前會商機制,提高預算調整的可控性
區級預算執行中,因國家、省、市政策性調整等發生的新增支出,分管區長專項工作經費和專項事業費無法解決的,或需要區委、區政府給予財政扶持政策的,由主管部門事先會同區財政部門結合項目的性質、內容、政策依據以及區級財力等情況進行商議,并共同在區級部門預算調整會商情況表(詳見附表三)上簽章后,主管部門向區政府提出申請(同時附列區級部門預算調整會商情況表),對未附列區級部門預算調整會商情況表的報告,區政府辦公室不予受理。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政府批準意見將其列入預算調整事項,經法定程序辦理預算調整,對其中需要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財力情況分年度安排的,應當列入項目庫,在以后年度預算安排時統籌考慮。
五、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性
(一)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區級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各部門要認真聽取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意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二)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區級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加強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區級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本意見自20*年度區級預算編制起實行,之前涉及部門申報追加預算資金的,按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款和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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