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員養老保險意見

時間:2022-11-26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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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養老保險意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人事服務工作。根據錫勞薪(2000)55號、錫人薪(2000)151號《關于委托勞動人事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并結合宜發(2003)46號《關于市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改制轉企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現就委托我市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人事的人員(以下簡稱人事人員)的檔案工資、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凡列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人事人員,其檔案工資按所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標準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由市人事局作資格審核后,按委托單位同類人員的標準投保。

2、凡企業單位人事人員,檔案工資均參照企業工資標準核定,并仍按宜政發(1999)90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宜政發(2002)228號文件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原企業單位人事人員中,凡以前已參照事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轉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其原參照事業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入個人帳戶。

3、在原參照事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單位人事人員中,對至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至本意見下發時工作年限滿20年;或至本意見下發時工作年限滿30年的,可繼續參照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投保。對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按宜政發(2002)22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本意見下發前已按事業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支付個人的現行養老金和醫療保險不變。今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國家、省和無錫市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辦法執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調整和支付。地方各級政府出臺的有關獎金、福利、地方津貼等政策中不列入社會保障機構支付的部分不再享受。

4、已改制的鄉鎮衛生院,按照宜政發(2001)218號文件精神,在實行全員人事后,仍按事業單位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5、實行個人人事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自主確定。繳費比例按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執行。

6、非本市單位委托人事的人員,可按本市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也可參照本意見第5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

7、對中發(2001)3號文件下發前,本人申請自謀職業并實行人事的軍隊轉業干部,委托人事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事業單位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投保經費均由個人支付。

8、對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市人才服務中心應在辦理企業單位人事或個人人事手續時,填寫《人事人員連續工齡審定表》,并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后,裝入個人檔案。已在市人才服務中心的上述人員,本意見下發后,應按要求及時補辦工齡審定手續。

9、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并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退休養老金。

(1)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宜政發(1999)90號文委托人事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所在單位按現行退休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2)企業單位委托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由所在地鎮政府審核;事業單位改制后實行全員人事的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申報,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其中屬準予參照事業性質標準交納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審批表”須經市人事局審核。

(3)個人委托人事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根據檔案記載和有關規定,為其出具年齡證明及《人事人員連續工齡審定表》。市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審核并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10、人事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后的有關待遇,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11、單位人事人員期間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后,憑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個人檔案由原單位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退工手續,并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12、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如今后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