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進民營經濟更快發展的意見

時間:2022-11-29 0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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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進民營經濟更快發展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蘇發[20*]7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規定》(蘇政發[20*]40號),結合無錫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繼續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擺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1、民營經濟在擴大社會就業、致富城鄉居民、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被實踐證明了的富民經濟、強市經濟、動力經濟。促進民營經濟更快發展,是我市實現爭創全省“兩個率先”先導區和示范區的必然選擇,是我市爭創新優勢、增強競爭力的重要途徑,是富民強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2、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三個有利于”為標準,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發展、引導規范”的方針,更好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和體制。要繼續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膽,工作上放手、放開和政策上放寬、放活的“六放”要求,把發展民營經濟擺上全局的重要位置,進一步沖破思想束縛和體制性障礙,毫不動搖地繼續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等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全面放寬民營經濟投資領域和準入條件

3、凡是國家沒有明確禁入的領域都要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我國政府承諾對外開放的領域都要鼓勵民營經濟加快進入,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設置限制條件。

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參股、聯合、購并和獨資等方式參與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投資建設。城市公用設施、新建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業主,引導民營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已建成的項目,可以向民營企業出讓股份,也可以通過實行特許經營權招標等方式,選擇和變更項目法人。

允許民營經濟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投資創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民營投資者參與公立醫院的改制、改組和改造。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非義務教育以及學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設施,投資文化、體育產業化項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會福利設施。

繼續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以參股、購買、租賃、承包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革轉制,資產重組,并同等享受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

4、擴大創業者范圍。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紀規定的不得向各類企業出資入股的人員外,其他在職人員,包括外省市自然人都可以在無錫地區向各類企業出資入股。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就業的,給予合理補償。公務員工齡達到20年的,經批準可參照提前退休待遇給予補償。

5、繼續放寬對注冊資本的限制條件。新設立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從事高新技術、進出口、農產品加工和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超過50人的有限責任公司,首期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從事研究、開發、轉化、咨詢及服務的民營科技企業,其注冊資本最低可為3萬元。

創辦科技型有限責任公司,以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出資的,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其占企業注冊資本比例可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字號等經認定評估,可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入股。

民營投資類公司對外投資累計可以超出凈資產的50%,企業信譽好、融資能力強的可再放寬,但最多不能超過100%。

6、放寬企業集團和企業登記冠名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具有3個(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具有3個(含)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科技型企業集團,均可冠市和市(縣)名。生產型企業注冊資本達400萬元,貿易型企業注冊資本達500萬元,科技咨詢服務企業注冊資本達200萬元,均可申請冠省名。

允許企業名稱體現行業大類和有明確含義的新行業特點,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且使用獨創字號的企業,其名稱中可不反映行業特征。

7、放寬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的,允許以家庭住所為經營場所。企業住所與生產場所分離的,若在同一登記機關可實行住所和生產場所同時申請登記。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的臨時商業用房、疏導點可視為有效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進行工商登記時,租房協議可作為有效合法的經營場所使用憑證。

鼓勵個體工商戶創辦私營企業。對從個體工商戶新轉成的私營企業,在兩年過渡期內,可繼續實行稅收定額征收辦法。

8、鼓勵科技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無業人員舉辦各類企業。對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過程中條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同時加蓋“預備期企業”印章,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預備期企業享受新設立企業應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并在一年內視為非正規勞動組織,享受社會保險過渡性政策。

9、認真落實《無錫市企業設立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和《無錫市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制實施辦法(試行)》,切實簡化企業設立過程中的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期限,提高辦事效率。

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會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暫停執行。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對民營企業的各類前置行政許可一律取消。對依法設立的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必須向社會明文公布,公開辦事指南、辦證條件、審辦順序和辦事時限。

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簡化各種年檢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年檢實行免實質性審查制度。

10、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的,可使用原名稱、字號。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的,企業可選擇變更登記程序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改制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限制的項目,原審批文書在有效期內的,可直接變更登記,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和收取有關稅費。

三、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推進力度

11、建立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市財政從20*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專項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主要用于:提供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和服務;組織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對接;開展教育培訓及信息咨詢;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支持實施清潔生產;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爭創名優產品;支持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和境內外招商引資活動;用于國家、省有關扶持資金配套等。各市(縣)、區要相應安排一定財力,同省、市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匹配,最大限度放大政府資金扶持效應。

12、各類政府性扶持資金,包括技改項目貼息、出口鼓勵資金、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國家專項資金補貼、技術創新基金項目補貼、新品開發補助、星火計劃和火炬計劃貸款貼息、科技項目補貼、產學研專項補助、信息化項目補貼、防污染基金項目補貼以及國債項目、政府組織的經貿活動展位補貼等,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民營企業,都可以平等地通過招投標或其他申報方式獲得扶持,各部門必須一視同仁予以受理。

13、加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財政投資的現有擔保公司通過整合,建立注冊資金超億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同省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和市(縣)、區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立反擔保機制,擴大擔保面。鄉鎮政府也可采取出資參股或控股等形式組成扶持性的擔保公司。所有財政性資金參與的擔保機構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

鼓勵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和外商資本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切實解決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問題。建立符合市場運行原則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對擔保公司為企業貸款擔保后出現的風險代償凈損失,探索銀行、擔保機構、財政三方合理分擔的辦法。

14、人民銀行無錫中心支行要繼續加強“窗口指導”,督促與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充分運用金融機構再貸款、支農再貸款、中央銀行票據、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增強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信貸投放的資金實力,加大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支持。由市民營辦、市工商聯和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組織的銀企授信活動,要作為一項制度,每年舉辦。有關銀行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信用等級及資金需求情況,對企業進行足額授信。

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各類金融機構要大力改善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服務,開發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項目,提高貸款比重。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民營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要不分區域、不分大小、不分所有制,一視同仁地給予信貸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積極興辦為農村民營經濟服務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

15、各級稅務部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通知精神,切實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創辦民營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有關扶持創業的小額貸款政策。

16、實施價格扶持政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進一步運用價格杠桿,放寬適宜民營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營造良好的價格環境,減輕民營企業付費負擔,促進民營經濟更快發展。

制訂特許經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收費辦法。民營企業經營交通、城建、水利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凡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一定期限內可參照市場運行狀況,按照高于同行業投資回報率的原則核定價格,使民間投資取得合理回報。

認真落實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收費優惠政策。

四、鼓勵民營企業做專做精、做大做強

17、實施民營企業100強計劃。集中力量扶持發展一批技術先進、主業突出、行業優勢明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民營企業。每年根據企業技術進步、經營資產、營業收入、利稅和自主知識產權等情況,確定全市民營企業100強,平等享受政府支持重點企業集團的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扶持、服務力度。

18、開展民營企業“五個十佳”評比活動。每年根據企業技術進步、經營資產、營業收入、利稅等指標,評選規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效益型和成長型等五個“十佳”民營企業,市政府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并予以獎勵。

19、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名牌發展戰略,對己獲國家、省名牌產品稱號或列入市創名牌發展計劃的產品,可優先列入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計劃,享受政策優惠。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的企業,或者獲得國家級免檢產品、省名牌產品或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物質獎勵。

20、幫助企業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對成長性好、有直接融資要求、具備或接近股票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要加強指導、服務,幫助向上申報,爭取以發行債券、股份募集等方式集聚社會資金。鼓勵民營企業兼并、重組上市公司。鼓勵民營企業購買拍賣的市內國有企業,有關部門應積極為其創造條件。

21、鼓勵民營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大力培育專業精、效益好、有市場、有品牌的明星企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與大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逐步形成大中小企業分工協作、相互配套的產業組織體系。政府部門舉辦的對外協作配套活動,要及時向民營企業項目信息,組織有意向的企業參加洽談活動。

22、鼓勵國內知名民營企業來我市設立總部、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營銷中心和結算中心,或將上述機構注冊在我市??偛款愑玫乜砂匆幎ㄏ硎苡嘘P優惠政策。

五、重點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貿物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民營企業發展

23、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積極實施民營科技企業管理創新計劃,著重對一批潛力好、成長性強的民營企業給予重點扶持。要繼續為民營企業提供科技創新平臺,鼓勵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資合作,開辦高新技術研發基地、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基地,開發高新技術項目。稅務部門要廣泛宣傳、認真落實有關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民營科技企業一視同仁。

24、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民營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用,以及科技成果引進、轉化、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經認定的國家級和省、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由市中小企業科技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資助。

對民營企業申報民營科技企業,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省高新技術產品,國家各類技術創新項目,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承擔創新基地建設任務等,在申報標準、辦法和享受優惠政策上,與其它類型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25、鼓勵民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民營企業向外商出讓部分股份的,可按規定轉為合資、合作企業,外資股權占25%以上的,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各級外經貿部門和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做好民營企業項目的宣傳和推介,組織和幫助民營企業參與出國招商、專題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動。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境外融資,使用國際風險投資基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6、降低民營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門檻”,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按規定實行統一政策。凡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民營流通企業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民營生產企業,均可申報進出口經營資格。其中流通企業由市外經貿局審核后報省外經貿廳核準,生產企業由市外經貿局直接登記。上述兩項均可實行網上核準登記。

27、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競爭。積極支持和幫助民營企業申報國家設立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和境外企業帶動國內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套設備出口的,同樣享受有關政策扶持。

民營企業家、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出國(境)考察學習和開展商務活動,可申辦因私出國護照和3個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務簽證。商務簽證不須提供境外邀請函和年納稅額、出口額等證明。民營企業人員參加政府組團確需辦理因公護照或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外事部門應給予支持。民營企業因業務需要邀請外商入境,涉外部門應提供便利。對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出境從事緊急商務活動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別緊急的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

28、支持從事農產品加工的民營企業發展。每年在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用于扶持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對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從事種養業、飼料加工或農林產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9、重點培育一批大型民營商業、餐飲連鎖企業和現代物流配送企業、大型專業批發市場、采購分撥中心及商品批發配送中心。對列入重點扶持的連鎖企業,可依照稅收法規申請實行匯總納稅。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倉儲分撥業務、零擔快運服務、第三方物流業務、綜合物流服務等。引導商貿物流型重點民營企業進入物流園區,對物流業的重點項目按規定在用地等方面給予優惠。

六、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30、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執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決定》,全面落實“十不準”,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行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凡未經省以上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部門一律不得向企業收取,企業可以拒絕支付。所有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收費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兩證一卡(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市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行政管理行為相聯系的所有證、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費原則上免收。確需收取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由物價部門按照招標價核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凡必須到企業進行檢查的,檢查人員必須經市(縣)、區以上部門領導同意并持合法證件,實行依法檢查。除涉及企業生產安全等重大問題的,同一部門系統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例行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一次。

政府部門不得把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行政性工作轉移給中介機構,實行中介壟斷,強行收費。有關部門通過中介機構實行、咨詢等收費的服務項目,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是否需要該項服務、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免收市場物價調節基金、圍墾造地專項資金。逐步減少直至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鄉鎮企業不再向鎮或村繳納各種集資和社會負擔。對目前有關市(縣)區按銷售收入向企業收取綜合規費的辦法進行調研,提出降低比例或取消這一收費辦法的意見,增加規費收取透明度。

31、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中,對民營企業與國有、集體企業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開發費用、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以及社會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上,民營企業與國有、集體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吸納殘疾人就業數量達到國家規定比例、承擔民政福利企業相應社會義務的民營企業,參照國有、集體企業享受有關稅收政策。

32、政法機關要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保護各類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涉及民營企業犯罪案件的偵辦查處工作,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穩定。

公安、工商、城管、規劃、環保等部門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要杜絕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歧視性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

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降低民營經濟發展用地成本

33、統籌安排民營經濟發展用地。各級政府應當將民營經濟所需經營場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時,要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民營企業投資復墾荒山、荒地或廢棄地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按照“誰復墾、誰受益”原則,從獲利年份起,三年內免繳各項土地稅費。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民營企業項目,不受用地計劃指標限制,免交農業重點建設資金。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不以營利為目的,捐資興辦的文化、體育、教育、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用地,可依法實行劃撥供地。

34、民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轉改制時,國有、集體企業資不抵債以及凈資產不足以提留費用的,經市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可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沖抵企業負資產,并按規定提留費用。剩余土地資產由改制后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權。

35、民營企業盤活原國有、集體企業的存量土地用于工業生產,可辦理土地租賃手續,其土地年租金可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減免。在租賃期限內,企業在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后,可將土地使用權轉租、抵押以及與他人聯營、合資、合作、合股。

八、幫助和推動民營企業加強人才引進及培訓

36、把培訓民營企業家納入全市企業干部培養計劃,鼓勵民營企業家參加有針對性的理論、管理和技術培訓。各類人才培養規劃、計劃要向民營企業從業人員開放。職稱評審部門和社會組織都要及時向社會公告職稱評審的有關信息,為在民營企業從業的人員參加職稱評審及職業資格考評創造條件。民營企業用于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成人教育機構和各類職業學校要積極為民營企業培訓各類所需人才。

37、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民營企業發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錄,幫助民營企業引進緊缺人才。對外地來錫進行經營性投資業者和引進的高科技人員,在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民營企業在調干、調工、立戶等方面與其他類型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允許有一定規模、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在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勞動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選擇員工人事檔案管理的有效方式。

對流向民營企業的人員,原單位要按規定辦理工作調動和有關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

九、建立健全促進民營經濟更快發展的社會服務體系

38、抓緊建辦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指導和管理咨詢、投融資和貸款擔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招商引資和市場開拓、展覽展銷和對外合作、人員培訓和人才引進、信息咨詢和企業診斷等服務。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市人才服務中心和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等機構也要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服務。凡由政府資助的服務機構,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一律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務。各市(縣)、區政府也要建辦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鼓勵支持社會中介機構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服務。

39、以現有中小企業(鄉鎮企業)信息網和無錫商會網為基礎,建立民營經濟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并同市各主要媒體聯合,向全社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外經外貿、技術進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務、項目推介等各種信息。

40、對民營企業在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等方面實行同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的基本政策。加大社保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的宣傳,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服務質量。

41、各級監察部門和發展民營經濟投訴維權中心要密切配合,監督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及時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對民營企業提出的投訴事項,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投訴后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終結并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要在接到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十、加強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引導和規范

42、推進民營企業制度創新。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增資擴股,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民營企業要努力創新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逐步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相互參股、職工持股、引進外資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

43、引導民營企業規范發展。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合法、誠信經營。要依法建賬,確保會計資料完整、真實,完善財務預(決)算制度。要強化質量監督和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產和提供服務,確保產品合格、服務到位。要加強對民營企業消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監察,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4、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者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高效、規范的中介服務。

45、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匯集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和法人行為信用等情況,形成企業信用記錄備案查詢制度。加快建立并不斷完善企業信用評級制度。

46、加強民營企業的黨建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級黨委和基層黨組織要加強民營企業的黨建工作,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都要建立黨的組織,建立和健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要在民營企業中廣泛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主題教育,創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引導民營業主、個體工商戶走愛國、敬業、守法的道路。

十一、進一步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

47、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要認真研究解決全市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負責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各市(縣)、區要按市編委《關于理順和加強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管理體制的通知》,盡早使“三位一體”工作體制落實到位。

各級政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實現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調整職能,改善服務,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48、進一步加強檢查督促,嚴格考核評比并兌現獎懲。公布市各有關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對市各有關部門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議。由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定期組織基層單位和民營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49、加強民營經濟統計工作,建立民營經濟統計調查制度。由市統計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統一的民營經濟調查方案,統一口徑,統一計算方法,準確、及時、客觀反映民營經濟發展動態。

5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過去的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