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時間:2022-12-07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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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為推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進一步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一)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士官和義務兵,凡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出經本人簽名的自謀職業書面申請,并簽訂、公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安置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可以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省民政廳負責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門核發,并在持證人照片加蓋鋼印。

(三)《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公證書》等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二、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的經濟補助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所需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通過政府財政安排、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等辦法籌集。需政府財政安排的資金應根據實際安置任務納入年度預算。

(六)用人單位對安置任務進行有償轉移的,其每一個計劃安置的轉移指標,由同級民政部門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6倍收取。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

三、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七)各地要利用現有的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等機構,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技能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安置地民政部門對個人所付的培訓費給予一定的補助,所需培訓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造冊申請。

培訓由各安置地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就業培訓項目主要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

(八)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自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后的3年內,由各級政府人才交流機構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提供檔案管理和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九)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各安置地民政部門要收回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存檔核銷,并令其退回政府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十)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后,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社會保障保險待遇。

(十一)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并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四、享受高等教育的優惠政策

(十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檔總分可增加30分;榮立三等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十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十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已被成人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粕?、本科生和研究生,給予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和獎學金。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收費優惠政策

(十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簽證費。

4、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5、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六、稅收優惠

(十六)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收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七)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八)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九)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即2004年1月20日)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二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七、貸款優先

(二十一)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資金不足時,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各安置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八、戶籍政策

(二十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落戶按照江蘇省現行的戶籍管理規定執行,在縣級以上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準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省轄市落戶的,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九、適用范圍

(二十三)新制定的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適用于2003年冬季以后回來的轉業士官、城鎮復員士官和退役義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