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減負穩定就業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0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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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負穩定就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省政府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做好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8]103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等部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蘇勞社[2008]96號)精神,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現就如何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問題,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降低企業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率。根據我縣企業運行和社會保險各險種基金收支結余情況,2009年可適當降低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在降低企業繳費費率的同時,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

1.在工傷保險方面:對最近5年(2004年以來,下同)安全生產記錄良好、無人身傷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繳費的一般加工制造業、運輸業等企業,其工傷保險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1.5%下調至1%;對最近5年安全生產記錄良好、無人身傷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繳費的花炮、化工、建筑等高風險企業,其工傷保險費率下調0.5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2%下調至1.5%。

2.在醫療保險方面:圍繞醫療保險全覆蓋目標,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靈活處理醫療保險問題。一是經營狀況良好、入庫稅金列全縣100強的企業,或有意愿的其他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單位為8%、個人為2%;二是經營正常,但無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參加城鎮職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4.5%,個人不繳費;三是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由企業申請,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企業繳費100元,并享受財政補貼。

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將社會保險費率降低情況通報地稅部門執行。

二、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對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由其提出緩繳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稅、財政部門研究確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企業與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要求企業提供必要的擔?;虻盅?。緩繳期內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在2009年內無力清償的,可繼續簽訂緩繳、補繳協議。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對特別困難的企業,由其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稅、財政部門研究確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按照全縣上一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執行最低繳費基數的期限為2009年之內,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困難企業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經費由縣財政補足,確保職工利益不受影響。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勞動保障部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并承諾本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我縣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我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個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貿、財政、國資等部門審核批準。申請材料包括穩定職工隊伍計劃措施、穩定職工隊伍承諾書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地稅部門征繳戶。

四、鼓勵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對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實施主輔分離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適當安排職業培訓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申請材料包括培訓方案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指導企業在運行困難情況下依法適度調整工資支付標準。企業因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安排職工放長假、輪休作業或者脫產培訓等,由勞動保障部門指導企業與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制定和修改工資分配制度,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實際情況,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應支付的加班工資,如按時、集中支付有困難的,可經平等協商與勞動者簽訂分期支付協議。

六、簡化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方便企業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工時制度。根據不同企業的生產狀況,及時勞動標準引導信息,指導企業完善工作時間和勞動定額管理制度,幫助企業依法合理地減少人工成本支出。對生產任務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國際服務外包企業的若干工種崗位、非國有企業中實行年薪制的經營管理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七、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在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八、大力開發就業崗位,積極推進充分就業。一是控制裁員穩定一批就業。凡企業裁員超過20人或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必須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二是搭建平臺服務一批就業。舉辦大型勞務用工交流活動,正常開辦周五勞務集市,為縣內規模骨干企業和求職者牽線搭橋。三是開發崗位安置一批就業。全力服務于招商引資、項目推進,主動對接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和崗位需求情況,積極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在縣城與城管、建設、財政等部門聯手打造以服務業為主的“就業一條街”,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四是鼓勵創業帶動一批就業。2009年在民營工業園建立以機械加工為主的創業孵化基地,力爭達省級示范基地標準,以此孵化一批小老板,帶動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五是強化培訓促進一批就業。緊密結合城鄉求職者培訓需求,充分利用縣技工學校、職教中心以及各類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訂單式、定向式、聯辦式培訓,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六是加大投入推進一批就業。根據實際需求,在購買就業基地、購買培訓成果、兌現再就業援助政策方面,加大縣財政投入力度,為實現充分就業提供資金保障。

九、堅持剛柔相濟,積極開展人性化執法和勞動爭議柔性調處。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對監察過程中發現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堅持教育引導、限期整改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慎行事后處罰,原則上對一般性違紀案件實行首犯不罰、輕犯不罰和整改到位不罰。堅持將勞動爭議處理關口下移,對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和各鎮(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處,妥善予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堅持以柔性調解處理為主,及時有效地化解勞資矛盾。

十、困難企業界定的條件和范圍。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必須是2008年全縣50強企業中的機械、節能燈具、紡織行業,其中以節能燈具、紡織行業為主,同時須具備以下條件:(1)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2)已采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批量減員的;(3)因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但恢復有望,暫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認定條件、范圍和數量、比例由縣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測的前提下確定。具體認定工作由縣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國資、經貿、地稅等部門負責。

本意見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上級有新的文件精神,則按新的文件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