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的意見
時間:2022-12-09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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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純潔祖國語言文字,促進社會用字規范化、標準化,維護城市文明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江蘇省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管理范圍
(一)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域內使用的面向社會公眾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計算機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視屏幕用字、公共場所用字;宣傳物品和廣告用字;獎牌、證書、價目牌和票據憑證用字;商貿活動和會議用字等。
(二)社會用字管理的重點是:戶外面向社會公眾的各種牌匾(招牌)、標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主要有:沿街各商店、企事業單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構)筑物、櫥窗、空間制作的各種牌匾、燈箱、霓虹燈、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使用的文字;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運輸工具和空中飛行器)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或標語中使用的文字;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或標語中使用的文字。
二、規范標準
(一)社會用字必須遵循下列規范標準:
1.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
2.異體字中的正體字以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
3.漢字字形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1988年聯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4.漢語拼音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用漢語拼音拼寫現代漢語以198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二)社會用字不得出現下列不規范情況:
1.使用錯別字;
2.使用超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允許范圍的繁體字;
3.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不規范的簡化字;
4.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5.其他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
三、基本要求
(一)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等出版物和廣告宣傳品用字必須規范。報頭(名)、刊名、封面以及欄目名稱,凡已使用繁體字的應予糾正,其中,屬手書繁體字的必須在醒目位置標注規范字。
(二)影視屏幕中臺標、廠名、電影及電視片名、字幕、欄目、廣告等應使用規范字。凡已使用了手書繁體字的臺標、廠名、欄目,在糾正前應標注規范字。
(三)機關、各企事業單位的單位名稱牌匾、標志牌及標語、廣告、大型活動名稱等各類用字應使用規范字。凡使用了繁體字的單位名稱牌匾的,要逐步予以糾正,在糾正前須掛上規范字標牌。凡屬手書繁體字的單位名稱牌匾的,應在醒目位置配放規范字標牌。
(四)計算機軟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應采用規范字;進入計算機互聯網絡的各類中文信息也應采用規范字。
四、管理與獎懲
(一)社會用字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h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在縣政府領導下,對規范社會用字加強宏觀協調,依法實施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各鎮區要進一步健全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負責本轄區內社會用字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并推進各村居對各自區域內的社會用字管理??h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規范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會用字分類管理制度??h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制訂文字工作目標規劃,組織開展文字工作的培訓測試和咨詢評估,并對文字規范化工作進行監督、指導??h委宣傳部負責把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統一布置,積極宣傳國家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阜寧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企業名稱用字、商品名稱、商標使用、商品包裝及廣告用字的監督管理??h教育局負責語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文字規范化教學,把文字工作納入學校質量評估指標體系??h公安局負責對門牌號、交通道路標志標牌使用規范用字的監督管理??h民政局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的文字把關和后續管理,組織檢查、督促各部門、各行業標準地名、地名標志(路街巷牌)的設置、更新??h建設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建設工程、公用事業窗口服務單位等文字使用的監督管理??h交通局負責對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和車站、碼頭文字使用的監督管理。縣廣播電視局負責對廣播電視用字的監督管理??h城管局負責督促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商家店面的標志、標牌、門樓牌匾及環衛公共設施用字的監督管理??h新聞出版局負責對出版物用字以及印刷企業用字的監督管理。其他部門要根據相應的職責做好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堵住產生新的不規范社會用字的源頭。對新成立的商貿企業名稱用字,要嚴格執行送審制度;對舊城區改造,新建開發區,要利用改建新建的機會加強用字管理;對大型文娛、體育活動和商貿活動要加強規范用字的監督,其中展覽、藝術節、運動會等必須使用規范漢字;對廣告公司,標牌制作工廠,刻字、印字單位,計算機漢字庫制作部門,要加強有效管理。廣播影視、出版印刷、公共服務行業等文字制作、使用單位,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上述單位中涉及社會用字制作、使用的人員,及與文字應用關系密切的從業人員,應把學習文字規范知識、提高文字應用規范水平作為業務進修的常規內容。
2.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文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上述單位在制作、使用社會用字過程中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制作社會用字單位承接業務時,應主動向客戶宣傳有關法律規定。
3.凡要求制作手書的繁體字或異體字的單位字號,必須同時放置用規范字標注的名稱牌。
4.制作設計企業和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裝、廣告以及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等,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等),必須書寫正確、美觀,易于辨認。書寫格式,一般應采用左起橫行;豎行的,應該由右向左。使用漢語拼音的,要求以普通話語音為標準,拼寫準確,字母書寫正確,分詞連寫。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應當與規范漢字同時使用;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特殊情況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采用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廣告語中夾雜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四)督查和獎懲辦法??h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將組織阜寧工商行政管理局、縣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廣電局、城管局、新聞出版局等部門定期對文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文字應用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文字規范化工作將列入評選文明行業、文明單位、青年文明號等先進稱號的考核評比內容。對違反社會用字管理且不及時糾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已有的不規范社會用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江蘇省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有計劃地進行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職能部門的執法行為不得任意搪塞、拖延或阻撓。凡不符合規定的社會用字,各文字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本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改正;對在限期內確實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屬、鍛鑄及其他造價昂貴的牌匾上的不規范社會用字,可暫在一旁掛上書寫規范的字牌,但須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予以改正。本意見規定后,有關單位和個人仍不使用規范文字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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