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15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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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訪工作的實施意見

目前由于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已到了拐點,環境矛盾日益突出,環境信訪呈急劇上升趨勢,為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程序,加大信訪查辦力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在全社會樹立環境監察的良好形象,根據《江蘇省環境信訪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成立環境監察大隊環境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由馬紅祥任組長,葛育智、顧國標、陳永根、郝文魁、羅本祥、林育前、楊旭東、全興華為成員,下設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吉紅軍為副主任,石有高為成員(臨時)。

2、信訪辦具體負責全市環境信訪的統一受理、登記、交辦、督辦、查辦、下訪、上報、統計、分析、考核、通報、總結、歸檔工作。

二、暢通信訪渠道

3、信訪辦負責群眾來局上訪的接待和環境信訪舉報電話“12369”的接聽。正常工作時間,吉紅軍專門負責接待、接聽受理,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由信訪辦制定值班表,安排監察系統人員輪流值班負責接待、接聽受理,早、中、晚及夜間非正常工作時間,石有高負責接待、接聽受理。并對“12369”設定呼叫轉移功能,轉移到石有高的手機上,確保任何時候“12369”24小時都保持暢通。對早、中、晚及夜間非正常工作時間接待、接聽人員按月考核,如發生一次無人接待、接聽,每人扣發三分之一月度信訪補貼,直至扣完。

4、網上書記、市長、局長信箱,仍由局信息中心負責管理,信訪件經局長簽署意見后交信訪辦受理。

5、信訪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應提前請人替班,并向信訪辦主任請假同意,值班和替班都不得遲到或擅離職守,如發現一次不在崗,按局考勤紀律嚴肅處理。

6、“12369”接聽人員和群眾來局上訪的接待人員,要做到語言文明、態度熱情、耐心解答、認真記錄、登記受理,嚴禁與舉報人發生任何沖突。接待人員認為必要,可以請信訪涉及的中隊長派員共同接待上訪群眾,以便當場解決問題。

三、規范辦理程序

7、環境信訪的查辦,堅持大隊領導、中隊負責,屬地管理、查辦到底的原則;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源頭預防,化解矛盾和糾紛的原則;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妥善處理問題的原則。

8、信訪統一由信訪辦扎口受理,進行登記,并根據信訪事項分類、分頭處理:

(1)對屬于環保部門處理決定的一般性、常發生的信訪事項,予以受理,經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后,直接交信訪事項發生地的中隊長處理。

(2)對跨區域信訪,局領導、市以上領導批示件,省廳、泰州市局、支隊批轉件等重要信訪件,報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后,交相關中隊長處理。

(3)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迅速、及時報送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并根據組長的意見處理;

(4)對不屬于環保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說明情況,解釋清楚,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信訪辦必須正常備存其他部門的舉報聯系電話,以便隨時轉告信訪人。

(5)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9、環境監察人員辦理環境信訪,應當堅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信訪人,并報信訪辦結案。

10、環境信訪承辦人員,按下列程序處理信訪:

(1)調查核實。接到交辦的環境信訪件后,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請求等有針對性地到現場調查核實,力求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把握各種情況。

(2)作出處理。環境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承辦人員應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對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予以支持,對被舉報方下達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消除污染侵害,并答復信訪人;對請求事實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并做好解釋、說服、答復工作;對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不予支持,但要做好解釋工作。

(3)反饋結果。按照交辦要求,各中隊上報查處情況書面報告,由信訪辦根據需要將處理的情況,口頭或書面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網上舉報書面反饋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回復。

(4)跟蹤督查。對下達整改通知單的被舉報方進行跟蹤督查,確保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防止重復上訪。

11、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環境信訪事項,在征得舉報方同意后,實行“三國四方”會談(即環保局、所在鄉鎮及主管部門、舉報方、被舉報方),通過加強對話,增進溝通,現場協調解決,并經各方簽字同意,形成會議紀要。

12、信訪處理堅持快查快處,實行限時辦結,辦結以環境信訪查辦報結單報到信訪辦備案為結案。一般信訪5個工作日內處理結案,較大信訪7個工作日內處理結案,重大信訪15個工作日內處理結案,但必須及時向掛鉤領導報告階段性處理進展情況。

13、信訪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領導小組組長同意,下達督辦通知單進行督辦;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環境信訪事項、上報查辦報結單結案的;

(2)雖報結案,但由于整改不到位,處理不徹底,時間不長,又多次重復上訪、越級上訪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環境信訪事項的;

(4)辦理環境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的;

(5)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14、經督辦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的信訪,領導小組研究后,報經局長同意,將組織力量進行查辦,查辦不僅查事也查人。

15、確保信訪處理用車。工作時間及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用車按大隊制定的計劃用車。計劃大隊使用的車輛為當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用車(當日的概念為早上上班時間至次日早上上班時間),大隊次日使用的車輛作為應急處理備用車。戴南中隊專用一輛車。每位駕駛員必須隨叫隨到,無條件服從,如發生一次聯系不上或不到,扣發三分之一月度考核獎,并按局規定處理。

四、嚴肅考核獎懲

16、信訪辦及全體監察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檢舉、揭發人員或者單位。

17、信訪辦應加強對全市環境信訪工作情況的分析、通報和總結。每月月底將本月環境信訪受理、交辦、督辦、查辦、結案,以及重要信訪件、越級上訪件的情況分中隊進行統計、通報。每季季末對全市環境信訪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及時上報泰州和局長室。每年7月6日前上報半年信訪工作小結,次年元月6日前上報全年信訪工作總結。

18、每年年底大隊對全市環境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評比,評選信訪工作先進中隊和先進個人,并提交局長室給予表彰獎勵。

19、因環境信訪查辦不力、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越級上訪或集訪,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年終考評實行一票否決,中隊不得評為先進集體,負責人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

20、監察人員向被反映人員或單位透露情況,或者在處理環境信訪過程中處置不當、不及時,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